循化法院盘活担保资金 有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2021-02-05 16:51
青海

近日,循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循化县黄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草、被告常某钟借款追偿权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使这起长达八年之久未履行的代偿借款案件顺利审结。

2011年6月20日,被告韩某草在循化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用于种植业,根据被告申请,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双方为此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了原告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被告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比例收取罚息;被告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有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常某钟对该债务以工资收入做了反担保,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韩某草分文未还银行贷款。2013年1月22日原告替被告代偿本金和利息共计123522.29元,截止2021年元月起诉前已产生违约金168669.68元,以上两项共计292191.97元,八年来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均以农作物年年减产,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无奈担保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对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借款合同进行宣讲,并释明不主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告终于打消侥幸心理,主动提出调解申请,征得原告同意下,经法庭主持达成一致协议:被告韩某草先行支付原告代偿款4.5万元,余款78522.29元和逾期违约金10万元于20日之内一次性付清;被告韩某草承担原告的律师费7251.49元,案件受理费1944元;被告常某钟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法成立的保证合同,受法律保护。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人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会丧失法律的保护。义务人应诚信守法,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被起诉后要承担偿还合同期间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后产生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不主动履行义务者将采取强制执行并由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供稿:循化法院 马鑫

原标题:《循化法院盘活担保资金 有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