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拒不履行同样构成拒执犯罪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2021-01-26 15:45
河南

       

        裁判要旨

       合同外的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后,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在对是否免除债务加入第三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其债务履行义务,债务加入第三人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韩某会以从事电子商务生意需要用款为由,向原告何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并于2016年11月11日向原告何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何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此后,在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时,被告在该借条人一栏中加盖了河南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印章,以示承担还款责任。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未予偿还借款本金及2017年11月11日至今的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月,何某将赵某、韩某会等诉至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韩某会、河南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限期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执行之后,梁园区法院穷尽措施查询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果,而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始终逃避,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法院遂将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进入2021年后,依据线索被执行人赵某在浙江义乌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于1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驻梁园区法院“打击拒执警务大队”带回商丘。

        被执行人赵某在明知法院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拒绝还款,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一、借款逾期后,在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时,被告在该借条借款人一栏中加盖了河南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以示承担还款责任。债务加入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同为连带债务人。

          二、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义务人应积极履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承担了刑事责任后,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还要继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等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不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也需要继续履行民事义务。河南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属债务加入方,肩负同等债务偿还责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同样要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王建华  张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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