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刑事辩护中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

梁雅丽/“人民法治”微信公众号
2021-01-24 12:03

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力量。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税收、国内生产总值、技术创新成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贡献比重均已占到国内总体的50%以上。

但民营企业在其创建、发展以及进行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又往往缺乏合规意识,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完善,民营企业在规范层面的缺陷就与不断细化的监管体系产生冲突,导致企业发展无法适应趋严的规范体系。

民营企业家作为企业负责人,又同时往往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自然人,容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尤其是受到刑事追诉的风险。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厘清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要求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近几年中央频频发声保护民营企业,两高也不断出台司法领域的政策意见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民营企业家涉刑的案件占较大比例,所以此类案件中如何实现有效辩护的同时做到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利益,也是笔者不断在思考的问题。

民营企业家涉及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用二维思考

民营企业通常具有人合性,企业家个人的命运往往决定了整个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又直接映射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种互相影响、“人企合一”的状态意味着,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确实具有复杂性,因此对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的辩护,必须更为全面地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二维关系,而不能只是追求单一的辩护目标。

笔者认为,首先要关注企业家人身自由与实现公正的诉求,更进一步要处理的是违法犯罪的惩治与民营经济的保护。

1、人身自由的诉求与实现公正的诉求

2020年7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依法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检亦多次强调,“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要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在民营企业家涉及的刑事案件中,人身自由的诉求往往比实现公正的诉求更具有紧迫性。这是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决定的。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及刑事案件,被采取羁押措施,直接面临企业生产经营能否继续进行,随之而来就是职工的就业生存、国家税收缴纳、银行贷款的偿还等诸多问题。企业家获得自由的紧迫性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矿难事故中民营矿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为例,当事人包括矿难直接责任单位的母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这起案件中笔者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在与检察院沟通阶段和法庭庭审阶段都积极争取下调刑期,争取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指引,最后成功地实现了一免(免予刑事处罚)一缓(缓刑)的结果,为该企业的高管化解经营危机提供了助力。

2、违法犯罪的惩治与民营经济的保护

目前中央及两高针对民营企业涉刑案件出台的政策和意见中,不断强调的“保护”“维护”并非越过法律红线为民营企业家创设特权,而是在考虑民营企业的存亡而采取相对温和谨慎的态度,以恢复法秩序为司法活动目标的同时,充分考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但是,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不仅可能涉及大量的职工生存问题,也可能涉及大量被害人赔付问题,因此,不仅要恢复法秩序,更要恢复社会的稳定秩序,也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需要兼顾。

在上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例中,笔者认为:矿难案件等经营中的过失犯罪的司法处理,解决的不是人的主观恶性问题,而是警示和善后的问题。通过警示作用,可以使被告人和全社会提高警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通过善后作用,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出现不良反应。本案在这两个方面都非常具有典型性。

一方面,各被告人通过血的教训,对安全生产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当庭表达了深深的忏悔,并愿意今后现身说法,防微杜渐;涉案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警钟长鸣,对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投入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不但投入重金妥善处理了停业整顿期间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还对停工停产期间的人员安置及相关保障工作进行了一揽子安排,没有一名工人因此停发或者降低工资。

另一方面,本案的善后作用非常突出,涉案企业本来不是本案的民事赔偿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从大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主动代为支付各类赔偿款和伤者后续治疗费4000余万元,所有的伤者和死者家属都获得了超额赔偿,并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各被告人。企业还将投入1000万元设立“专项救助单一资金信托”,期限20年,为遇难者和伤残人员家属提供工作、生活、子女学习等多方面的资金支持(由上市公司发起设立专项信托计划,用于事故罹难和伤者家庭后续救助的模式,在国内尚属首例。该信托收益将直接打入工会账户,专款专用,从而确保信托收益的安全及合理利用,使得罹难者及家属真正能够做到幼有所养、老有所依)。

对于类似案件,笔者还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考虑采取轻刑责、重赔付的思路,在加强安全警示作用和化解社会冲突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以更加合规高效的生产活动回报社会。这样做,既可以起到保护民营企业的作用,又可体现出合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积极效果。

民营企业家涉及刑事案件辩护的相对特殊性

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刑往往是由其经营行为不规范衍生的。因此,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的辩护焦点也往往与其经营行为高度相关,这就决定了经营行为中所涉的各个部门法、各个行业专业知识也成为辩护必须予以回应并正面突破的关键点。

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案发通常有基础法律关系,如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案件;其二是辩护的突破口通常要结合该行业的专业知识,如矿难事故中的安全问题、合同诈骗中的民事关系厘清等。

1、案发通常有基础法律关系

笔者仔细梳理这些年办理的民营企业家涉及的刑事案件,要么是民商事纠纷引发、要么是行政违规所致。如:基于股东之间权益纠纷(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要么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要么是企业内控合规不到位所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股票价格、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开采、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逃税、走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还有拆借资金、提供担保引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最近比较常见的套路贷),资金回笼讨债过程不当(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产品销售模式设计不当(传销案件、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引发的刑事风险-违法发放贷款),项目开发过程中未履行审批手续引发的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经营)……

总之,从民营企业家行为的法律定性来看,常常不完全依赖于刑法的现行规定,其定性的依据来源广泛,可能来源于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也可能来源于各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公司内部规章等,通常伴随刑民交叉、刑行交叉。

2、通常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每个案件,针对不同领域,需要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

比如笔者办理的南京一起因手机二级批发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件中,为了缩短物流环节、节省时间、第一时间进入市场抢占商机,擅自变更提货方式是否构成诈骗。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委托书的瑕疵是否构成诈骗罪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价值3360万元手机被自提,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的处分?能否成立诈骗罪?

本案中,提货需要通过批发商指定的B2B平台下单,并明确提货方式,B2B平台的密码是提货下单的关键,而委托书仅仅是下单之后供货方为了完善手续而追加的一个附件。也就是说,有没有委托书、委托书是否真实都不影响下单提货。案件中,登录指定B2B平台的密码是批发商提供,且委托书的母版也是批发商提供。也就是说,对于批发商而言,授权被告人直接登录平台下单提货是认可的,况且双方有多达10余次的自提手机的交易。而被指控的仅仅是其中一次自提。显然,委托书是否存在瑕疵均不能认定是诈骗罪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被告人作为二级批发商,仅仅是委托被害人采购手机的角色,被害人3360万元手机款的支付,是基于被害人与手机批发商的采购合同,而并非基于提货方式改变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的处分。在这批3360万元手机委托采购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经多次合作,且提货方式也多为自提。在出现该批手机跑单之后,被告人就3360万元的支付签订还款计划、提供相应担保,除了积极从其他市场调货并补货到被害人指定仓库,还满足被害人的要求积极撮合其与手机供应商的直接合作,为被害人带来的远不止3360万元的巨额利益。显然,被告人从未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另外,就涉案的合同,被害人与手机批发商已经通过民事诉讼,且已有生效判决书定分止争。显然,本属一起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就不应该纳入刑事法律评价,更不该科以无期的重刑。

这个案件的办理,作为辩护律师就必须对手机批发的流程,尤其是手机市场二级批发的流程操作模式非常熟悉。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在民营企业涉刑案件中,往往基于其商事行为或经营行为,所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也往往是辩护人欠缺的,而这些基础法律关系和行业知识又成为此类案件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突破口,这就要求刑辩律师更加注意辩护团队搭建的专业人员配备。比如:矿难类案件辩护团队就需要吸收矿业专家和安全专家,金融诈骗类案件需要有分析人员和审计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涉刑企业家本人就是针对涉案企业的“专业人员”,因此,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辩护工作时也必须重视与当事人的沟通。

为民营企业家辩护的阶段性策略选择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辩护的目标有所不同,辩护的侧重点也会相应改变。

侦查阶段:以尽快争取人身自由为目标,在从刑拘开始的37天黄金救援期内,律师可以向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在检察院批捕的阶段出具律师意见并组织证据。批捕之后,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阶段所有的努力和重点都在于尽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之后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围绕不起诉,展开一系列的工作。

法院审理阶段:围绕庭审,做充分准备。

但无论在哪个阶段,都不能忽视正确引导,解决最根本、最基本的矛盾,比如,在民商事纠纷引发的案件,如何积极化解民商事纠纷、根本化解矛盾,为案件的最终处理争取转机。

在一起因合同履行引发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中,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与被害人就合同履行给其造成的损失达成解决方案,被害人向侦查部门出具了请求撤销案件的申请材料,民事纠纷的彻底解决。

笔者带领团队整理组织证据,向检察院出具了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检察院最终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使得这个案件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为民营企业家争得了人身自由。

又如,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积极促成伤亡人员的赔偿事宜,取得家属的谅解,这也是为日后争取从轻量刑做充分准备。

为民营企业家辩护的善后事宜

1、有申诉诉求的情形

往往这类案件,不是随着委托阶段的结束,就当然结束。比如,很多当事人为了争取早日获得自由,在程序中有可能做轻罪轻刑罚的选择。但是,一旦程序结束后,民营企业家基于追求法律正义的需求,往往会有申诉的诉求。

但是,这个阶段的申诉处理,需要一定的策略。尤其是对适用缓刑的案件,申诉是否真的有利,任何处理都不能恶化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就是不能因为申诉,增加当事人被羁押的风险。

2、解决经济纠纷的诉求

不少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实为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或者由经济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但即使已对企业家定罪处罚,企业仍然深陷经济纠纷之中。笔者认为,此时辩护律师除了提供刑事辩护外,也通常会接手后续的民事诉讼或纠纷谈判,继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刑事案件的介入和后续纠纷的跟进,辩护律师往往已经对这个企业或者企业的某种运营模式潜在的法律风险有详尽的认识。这样,从具体案件,到后续纠纷,再到企业的整体法律风险预防,也就成为了民营企业家诉求的延伸。

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律师积极推动法治建设的使命所在

202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

民营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通过辩护、合规等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积极力量的使命所在。

作者:梁雅丽 人民法治研究院刑辩研究中心主任

(原文题为《刑事辩护中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温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