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分析

2021-01-21 17:00
湖南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会同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杨某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30日,许某武、杨某有与被告人杨某云三人合伙在会同县开办了“会同县宽云鞋厂”(以下简称“宽云鞋厂”)。两三个月后,因鞋厂经营不善,许某武、杨某有退股,“宽云鞋厂”由杨某云一人经营。2019年5月1日起,杨某云以10万元的价格将“宽云鞋厂”三分之一的股份出售给许某武,但“宽云鞋厂”由杨某云全权负责,许某武不参与日常管理。2019年8月3日,杨某云外出广东东莞送货,迟迟未归,“宽云鞋厂”43名员工多次打电话向杨某云索要工资,杨某云为逃避欠薪,更换了手机号码与微信账号,且长期未返回。

“宽云鞋厂”共计拖欠员工的工资171 974元,2019年9月2日,会同县劳动监察大队对该欠薪情况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5日,会同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宽云鞋厂”下达会人社监令字[2019]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要求被告人杨某云于2019年12月5日之前将整改情况及相关凭证送达会同县劳动监察大队,但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云仍然拒不返回鞋厂处理欠薪问题。会同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12月25日将该案移送至会同县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杨某云依然在外逃避支付员工工资。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同日,根据许某武与杨某云的股份转让协议,杨某云将其拖欠的2019年4月份全部欠薪5 363元、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总欠薪的三分之二(111 074元)付清,许某武亦将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总欠薪的三分之一(55 537元)付清。杨某云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东莞市司法局对杨某云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意见为:暂未发现杨某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严重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会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云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杨某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寄语

恶意欠薪问题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保障,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进刑法,有效地打击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分子,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杨某云为逃避欠薪,更换了手机号码与微信账号,且长期未返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会同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年关将至,每个人都想领着自己挣来的血汗钱回家过年。希望广大企业主要守住经营底线,广大劳动者要敢于对恶意欠薪行为说不。

作者:刘 颖 吴云沙

原标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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