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

2021-01-21 17:00
青海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经过: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拨打110 报警电话和120 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李某送往民和县人民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死亡。

之后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且驾驶室前窗悬挂影响视线物品,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未靠路边行走,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时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后语:让与争一闪念,生与死一瞬间。现实生活中,一些司机和行人都很“匆忙”,都将交通规则远远抛在身后,抱着侥幸的心理相互“赛跑”,往往这种“匆忙”却为彼此的出行安全埋下重大隐患,甚至两败俱伤。遵守交通规则是大家出行最有效安全保障,这样不仅是在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且是在为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另外,司机朋友尽量不要在车内悬挂饰品,以免干扰视线,影响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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