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如需继续征收机场建设费应完善法律依据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21-01-20 17:08
来源:澎湃新闻

针对机场建设费存废争议,全国人大给出了说法:如需继续征收应完善相关法律依据。

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披露,经审查,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即机场建设费)依据的是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门规章,与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征收的规定不符。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向司法部提出,如需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征收机场建设费的审查源于一份提案。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案建议,对机场建设费进行合宪性审查。提案显示,“机场建设费”的正式名称是“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预算。其收取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特点,即转移乘客的财产所有权无需支付对价,无需征得乘客的同意,甚至违背乘客的主观意愿。

朱征夫在提案中表示:以“民航发展基金”名义收取机场建设费的行为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有法律授权。”朱征夫认为,而收取机场建设费主要依据为2012年3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国务院2019年4月3日召开的常务会议所作的决定。

前述提案认为,在没有法律规定收取民航发展基金的情况下,财政部制定的、作为行政规章的《暂行办法》,其向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财产的内容没有法律根据,相关的“国务院决定”同样没有法律根据。

为此,提案建议,撤销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减半但仍可继续征收的决定,使财政部超越法律权限制定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长有效期。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收到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审查程序。 

经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民航发展基金作为一种政府性基金,其征收不属于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由适用航路、航站资源的航空公司和乘客缴纳,作为征收对象的旅客和航空公司也是征收的受益人,但宪法上的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司法部提出,如果需要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