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老伯徒步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运营方被判担责两成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葛熔金 通讯员 鄞法
2021-01-20 15:01
来源:澎湃新闻

大雨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车撞上一位行人,导致行人身亡。因为被撞的老伯有精神疾患,家属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其进入高速”为由将高速公路运营方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月20日从宁波鄞州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高速公路运营方应对老伯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承担认定损失的20%。

2018年某日傍晚,张老伯(化名)走到宁波某高速公路收费站,试图进入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劝阻时,发现他神情呆滞,手舞足蹈,没有回应,但暂时停下脚步。随后,一名管理人员到岗亭打电话报警,张老伯滞留在道闸口。等管理人员回来,张老伯已经不见了,高速公路监控中心随后通知养护人员上路巡查。后来查明,老伯在无管理人员看护的情况下通过收费站上了高速。19时10分许,天下大雨,王先生驾驶机动车路过时未及时发现在高速上行走的张老伯,导致张老伯被撞身亡。事发10分钟后,巡查的养护站人员到达现场。

家属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张老伯系精神二级残疾人。经交警部门定责,张老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在与王先生、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后,家属以高速公路运营方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应确保道路通行畅通、安全,采取足够措施并充分尽到警示义务,禁止行人等进入。是否采取了足够措施或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应根据受害人情况来判断是否足以起到相应作用,不宜按一般注意义务的标准来判断。本案中,运营方人员在发现老伯试图进入高速时,虽采取呼叫方式劝离,但已发现对方“神情呆滞、手舞足蹈”,对言语劝离无反应,处于精神异常状态,应意识到对方极可能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无法预见进入高速公路系极端行为且有巨大风险,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进入。张老伯虽在劝阻后停下,但仍留在道闸口,处于随时可能进入的危险状态,而管理人员在言语劝阻后离开,未对精神异常的张老伯予以看护或将其带离,放任其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进入高速,以致发生事故。

    责任编辑:张军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