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君说法】疫情期间散布谣言?法律零容忍!

2021-01-19 17:37
河北

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人民群众的心,但是有些人却在网络或者自媒体上发布一些未经官方核实的虚假疫情信息,引起了社会的一定恐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散布谣言的行为,法律是零容忍的态度,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

近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某某村有疑似新冠肺炎1人,请大家不要去某某”的虚假信息,亦有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谣言称:“某某某确诊六例”。经公安部门核查为虚假信息后,立即将发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人抓获,行为人对其在微信群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抗击疫情需要同心协力,打击谣言更要毫不留情。散布谣言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行为人会根据行为情节的轻重受到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若散布网络谣言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散布谣言的行为,民事法律范畴亦有相应规定。在民事领域,谣言主要是侵犯的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如在微信群中发布没有经过官方认证的所谓的“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很有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泄露他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法 官 提 示

在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况下,虽然社会公众对于防疫信息的求知度和需求度非常迫切,但是我们更应该学会甄别、相信事实,自觉抵制谣言、保护他人隐私、不信谣不传谣,要在全社会共同抗疫中做到遵纪守法,否则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蠡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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