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法院审结首例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1-19 17:20
天津

来源: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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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和非法持有枪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由大田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樑、詹某楂、詹某钦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詹某护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四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大田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大田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组成“3名员额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制合议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基本案情

詹某樑、詹某楂、詹某钦从他人处购得非法改制的射钉枪各1把,并藏放于各自家中。2020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樑伙同被告人詹某楂、詹某钦携带改制的射钉枪各1把、射钉弹、螺帽和头灯及吴某(另案处理)4人,搭乘被告人詹某护驾驶小轿车一同前往大田县梅山镇某山场狩猎,欲将野味带回家中食用。当天,詹某樑等5人共射杀疑似白鹇4只,棕鼯鼠3只,后将射钉枪3把和捕获猎物放置在詹某护驾驶的小车后备厢内。

当晚,詹某护驾驶小车返回,途经梅山镇沈岭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放置在该车后备厢内疑似白鹇的4只鸟类(死体),疑似棕鼯鼠的3只哺乳动物(死体)、3把射钉枪、5发射钉弹、23个螺帽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图为被告人詹某护指认猎捕现场照片

经鉴定,上述4只鸟类(死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3只哺乳动物(死体)均为福建省重点保护以及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棕鼯鼠。

图为涉案4只白鹇(死体)、3只棕鼯鼠(死体)

经鉴定,詹某樑、詹某楂、詹某钦持有的 “射钉枪”各1把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图为涉案3把射钉枪

经认定:白鹇单只价格为5000元,4只价格共计20000元;棕鼯鼠单只价格为150元,3只价格共计450元(基准日为2020年1月12日)。

法院审理

被告人詹某樑伙同詹某楂、詹某钦、詹某护未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食用为目的,共同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4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樑、詹某楂、詹某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各1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詹某樑伙同詹某楂、詹某钦、詹某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射钉枪共同猎捕棕鼯鼠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樑、詹某楂、詹某钦、詹某护的行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45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判处詹某樑、詹某楂、詹某钦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判处詹某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樑、詹某楂、詹某钦、詹某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0450元(已赔偿);

图为四被告人依法缴纳的赔偿金收据

四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案发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道歉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图为四被告人在《三明日报》刊发的公开道歉信

法官提醒

本案中四被告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罔顾法律、铤而走险,不仅受到了刑事制裁,而且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可谓自食其果、得不偿失、教训深刻。

据统计,今年来大田法院已审理各类涉野生动物案件4件,对7人判处了刑罚,涉及的野生动物包括白鹇、猫头鹰、棕鼯鼠、野猪等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我们不仅仅需要保护珍贵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一些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也在重点保护范围内。如果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也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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