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柳城一录像厅!男子搭脚到前排引发命案,30多年后法院这样判

2021-01-17 12:47
广西

1988年,柳城一男子在录像厅门口打斗致人死亡后逃亡31年,于2019年7月被警方抓获。是什么原因让他做出如此行为?

1988年9月10日,风华正茂的曾某球和曾某军、曾某连等人一同前往沙埔镇沙埔街广播站录像厅看录像,在80年代,录像厅是较为盛行的休闲娱乐方式,自然也聚集很多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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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该是愉快的一天,却因为在观看录像的过程中,坐在后排的陈某章把脚搭在曾某球的椅子上,引起曾某球的不满,两人发生争执,随后一起出到录像厅门口打斗。

如果两人能在此时冷静下来,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也许都会有精彩的人生。但年轻气盛的他们,却让事件走向失控……

在打斗过程中,陈某章先用扁担打曾某球,曾某球遂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陈某章的左胸部,陈某章被捅后跌倒在地上,曾某球当场被群众抓获,但其通过挣脱后逃离现场。陈某章被陈某康送往柳城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随后的30多年里,曾某球辗转逃往海南、广东等地化名生活,逃避法律的制裁。警方经过多年努力,于2019年7月在珠海将曾某球抓获。

因口角闹出命案

实在不应该!

伤害他人致死再逃亡

更是错上加错!

曾某球最终还是要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接受法律的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曾某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曾某球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告人因被威胁、恐吓的情况下签的供述笔录,不能用作定案的依据,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明,被告人曾某球归案后,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其前后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且与证人曾某军、曾某英、罗某连等证人的证言相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曾某球用刀伤害被害人陈某章致死的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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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曾某球户籍证明材料中,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均有涂改过,而多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岁,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本案因被害人搭脚在被告人坐的椅子上的不礼貌行为引起,且被害人拿扁担先打被告人,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球从轻处罚。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到此本应告一段落,但是被告人曾某球不服,提出上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球,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柳城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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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叶 宇

原标题:《事发柳城一录像厅!男子搭脚到前排引发命案,30多年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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