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井陉这家超市被查!你去过吗?

2021-01-15 20:22
河北

井陉发布从县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立案查处了一起价格违法行为。

1月11日,该局接群众反映称,欢喜岭福泽园门口的井陉鲜喜汇超市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超市负责人李静在经营过程中所售个别商品未执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教育,现场责令其将未标明价签的商品进行下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市场监管局告诫各商户,疫情期间严格按照该局发放的《提醒告诫书》进行价格自律、明码标价,杜绝出现哄抬物价、强制搭售、囤积居奇、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不合格商品,规范经营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据了解,近段时间,该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一经查实,对举报者最高奖励达5000元。

1月14日重点商品进销价格表

该局通过公众号、微信群、发放告诫书等宣传方式,提前向商户宣讲了物价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醒告诫其守法经营,严禁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建立了价格稳控监管群,采取不定时检查、暗查和突击检查,发现对生活必需品及防疫用品加价率超过30%的商户将依法严肃查处。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公布了四批数十起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例。井陉发布特摘录部分附后。

哄抬价格

2021年1月8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长安区谈固西街88号紫玉名苑A座底商01号长安乐仔果蔬店销售大白菜存在哄抬物价行为,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2900元,合计3500元。

2021年1月12日,根据舆情监测信息,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小刘生鲜副食品店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店销售蔬菜存在哄抬价格行为。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4500元;罚没合计5400元。

2021年1月9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长安区煤机街80号2-1-101长安坤艳干鲜果品店销售大白菜存在哄抬价格行为,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2800元,合计3500元。

2021年1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群众举报,石家庄高新区瑞芳超市销售鸡蛋存在哄抬价格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9元,并处5倍罚款895元,合计1074元。

此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优色便利店、星期八超市、李某彬商贸中心、云云超市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作出顶格5倍罚款。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家庄好必多商贸有限公司、老侯蔬菜店、河北润心柏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作出顶格5倍罚款。

未明码标价

2021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园明路29号银宏花苑43号检查发现,长安刘家果蔬店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50元。

2021年1月7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石家庄玛纳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口罩、酒精消毒液未明码标价,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2021年1月9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老谷果蔬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蔬菜、水果未明码标价。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500元。

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常春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现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市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1.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

2.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4.生产、销售假劣口罩、消杀等疫情防护用品的;

5.销售、储存未取得“一单三证”(即海关通关单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

6.违法销售走私食品、物品的。

二、举报方式

可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1.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2.奖励标准:被举报事项属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500元;被举报事项属严重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2000元;被举报事项属重大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5000元。

3.奖励确定: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奖励标准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举报不实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我市疫情防控终止之日止。

2021年1月9日

价格违法举报电话:82022465 12315

作者 | 段建斌 范晓辉

原标题:《疫情防控期间,井陉这家超市被查!你去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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