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县城管执法局 关于县城区机动车停放“十不准”的通告

2021-01-15 16:58
湖北

县公安局 县城管执法局

关于县城区机动车停放“十不准”的通告

为有效规范我县城区停车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广大市民群众平安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区机动车停放“十不准”通告如下:

一、不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内停放车辆。

二、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三、不准占用公交站点、出租车位停放车辆。

四、不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盲道)上停放车辆。

五、不准在人行横道、斑马线停放车辆。

六、不准在公共通道出入口停放车辆。

七、不准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区域安装地锁、限车墩。

八、不准未经批准设置道闸、自动伸缩门。

九、不准擅自拆除隔离护栏开辟车辆、行人通道。

十、不准不按规定的停车方向停放车辆。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1月15日

来源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编审丨李照耀 李婧雯

终审丨田念东

原标题:《县公安局 县城管执法局 关于县城区机动车停放“十不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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