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灵台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亡故后丧葬抚恤政策及办理规程来了!

2021-01-15 17:27
甘肃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亡故后安葬抚恤有关政策,保障职工和家属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亡故后丧葬抚恤政策及办理规程公告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亡故后,可享受政策规定的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

一、丧葬抚恤政策

(一)丧葬费

1.机关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

根据甘老字〔1987〕28号、〔1994〕5号、甘人事〔1999〕123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亡故后,由原供给单位发给安葬费1200元。

2.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

根据甘人社通〔2014〕248号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

3.因工死亡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丧葬补助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

1.机关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

根据甘人事〔1994〕106号、甘民发〔2012〕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亡故后,由原供给单位一次性发给死者遗属,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一次性抚恤金。

2.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根据甘人社通〔2014〕248号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

企业离休干部病故的按照组通字〔2014〕33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企业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渠道解决。

3.因工死亡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甘老字〔1987〕28号、〔1994〕5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亡故后,由原供给单位发给死者遗属,死者生前3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供养对象及补助标准

1.供养对象

根据甘人事〔2002〕121号文件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配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2.供养标准

在职或退休职工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城镇户口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270元,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城镇户口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23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含各项津贴、补贴)。

二、办理规程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亡故后,由生前所在单位或供给单位核实情况后,逐级如实上报审批各项遗属待遇,并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工资或退休费)待遇。

(二)家属申领丧葬抚恤费时,应如实向单位提供相关信息,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需附户籍类型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是普通中学在校学生的应有所在学校的在校证明。属病残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残鉴定或者残疾证。

(三)家属申领抚恤金所提供的资料,由生前所在单位或供给单位查验资料及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认真核实需供养遗属的基本情况,不属于本辖区人员的,可委托其他乡镇社区进行异地核查。县人社局审批时启动协查反馈程序,向卫健、公安部门发函核实情况,联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四)各单位所供养的遗属,需按月核查是否符合供养条件,失去供养条件的遗属,从失去供养条件的次月起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五)在申领丧葬抚恤费过程中,对发现涂改、伪造,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相关信息的,一经查实,将移送公安机关、纪委监委处理。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从严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资料信息真实可靠,对未及时申报和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相关待遇多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原标题:《最新!灵台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亡故后丧葬抚恤政策及办理规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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