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这些案件为何写进了法院工作报告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4 16:59
未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聚焦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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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利用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用品实施诈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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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利用口罩诈骗案

2020年2月,余某伪造虚假的医疗器械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附页等骗取姚某信任,在通过支付宝收取姚某1.8万元口罩款后,将姚某拉黑。2020年3月,余某主动到石首市公安局调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石首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余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口罩经销商身份,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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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以出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案

2020年2月18日至25日,杨某见市场上口罩紧缺,便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或直接用微信联系被害人的方式,宣称自己有口罩进货渠道骗取被害人信任。一周内,杨某与吴某等6人达成口罩购买协议,除第一次通过进货上家给吴某发了部分口罩外,此后杨某一直未发货,共计骗取6位被害人40余万元。监利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吴某等6人损失共计400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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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利用额温枪诈骗案

2020年2月中上旬,被告人樊某某在既不是额温枪厂商代理,也无确切货源的情况下,盗用微信群中他人发布的资质照片,通过网络发布有大量现货额温枪待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付某某、郑某某共计人民币803500元。沙市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持有大量额温枪以待销售的事实,骗取三名被害人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樊某某退还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618500元,退还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74000元,退还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8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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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疫情期间伪造通行证、代购证、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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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30日13时许,监利市公安局红城派出所民警胡龙、王航携辅警周勇、朱立驾车前往红城乡横丰岭村处置居民赌博。处置结束离开时,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阻拦,用拳头捶打警车车头,并朝下车的辅警周勇脸部打了一拳。其他民警上前劝阻,李某甲又将民警胡龙脸部抓伤,并踢了周勇一脚。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辅警周勇身体轻微伤,民警胡龙、辅警朱立身体不同程度损伤。案发后,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24日上午,监利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连线庭审模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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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洪某疫情期间伪造通行证、代购证案

2020年2月下旬,洪某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贩卖生活物资谋利,多次打电话拜托某店新冠肺炎隔离点后勤负责人刘某为其办理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及代购证,在得知无法办理后,洪某先后提出要刘某复印某店隔离点的车辆通行证、代购证及某农贸市场通行证供其使用。刘某在明知上述证件应属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且只能由固定的隔离点、车辆、人员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下,仍答应了洪某的要求。刘某将该隔离点的《荆州市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荆州开发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代购员代购证》《荆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某农贸市场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各彩印了一份交给洪某,后因交通事故,交警当场查获上述三张证件。经鉴定,证件上加盖的印文均不是盖印形成。荆州区法院判决认为,刘某、洪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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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利用额温枪诈骗案

2020年2月中上旬,被告人樊某某在既不是额温枪厂商代理,也无确切货源的情况下,盗用微信群中他人发布的资质照片,通过网络发布有大量现货额温枪待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付某某、郑某某共计人民币803500元。沙市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持有大量额温枪以待销售的事实,骗取三名被害人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樊某某退还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618500元,退还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74000元,退还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8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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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执行和解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申请执行人湖南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中环水业有限公司、李玉合同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水业有限公司是湖北省荆州市一家大型工业及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承担着荆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化工污水及周边30万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任务。公司在建设和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遭遇资金链断裂。后经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水业有限公司须偿还债权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本息及各项费用共计40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水业公司已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除固定资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果再冻结有限的账户资金、拍卖公司资产,公司将无法运转,荆州开发区化工污水及城南开发区30万居民的生活污水的处理都将受到影响,对于企业生存、污水处理及城市环境保护都将造成严重的影响。市中院、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经多次研究确定“推动水业公司特许经营权转让、争取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为优先方案、法院强制执行某水业资产作为备选方案”的策略。2020年1月13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市中院的主持下,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后,疫情日重,执行人员坚持跟踪沟通、及时督促,被执行人水业公司最终于2020年1月23日将大部分执行款汇入执行账户;2020年3月21日,也将剩余尾款全部缴纳完毕。法院同时解除此前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系列执行措施,全案执行完毕,各方当事人满意。该案先后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全省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首届“荆州市十大优秀法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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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民涉黑案收录全国十大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新民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该案系长江首例非法采砂涉黑命案。2019年3月27日,荆州中院在洪湖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张新民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张新民等人提出上诉后,湖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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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平涉黑案入选全国行业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被告人郑国平等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一案。被告人用10艘采砂船组成“联营船队”,历时3年,横跨9省,疯狂盗采卵石、金砂等矿产品,涉案金额1.28亿元。该案系长江流域特大非法采砂涉黑案,刷新长江流域多个案例,包括首例“联营船队”非法采砂案、首例盗采金砂案、首例跨区域家族非法采砂案、首例公职人员包庇纵容涉黑非法采矿案。2019年12月20日,此案在松滋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郑国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全部财产。对涉案的两名公职人员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郑国平等人提出上诉后,荆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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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胜容留他人吸毒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毒品犯罪警示案例

被告人陈德胜系在校学生。2018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德胜为给女朋友黄某某(未成年人)庆祝生日,在荆州区一音乐会所的房间内容留张某某、林某某及14名未成年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当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将陈德胜、黄某某及上述16名吸毒人员查获。经尿检,陈德胜及16名吸毒人员的检测结果均为氯胺酮阳性。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德胜受他人邀约参加聚众斗殴犯罪。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德胜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应从重处罚;陈德胜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德胜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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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才吸食毒品后寻衅滋事案入选全省法院毒品犯罪警示案例

被告人刘书才,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017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书才吸食毒品后,无故将同村村民刘某中打伤,又将刘某中孙女刘某的小轿车车身划伤,轮胎划破,被损毁的物品共计1306元。经司法鉴定,刘某中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刘书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书才吸食毒品后,以邻居蔑视自己为由,无故殴打69岁老人刘某中,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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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沙市1995年金库劫案”潜逃犯

1995年12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江某某(已被执行死刑)、刘某乙(已自杀身亡)携带匕首、锉刀、斧头等凶器,从江津中路原沙市农村信用联社后院处,攀爬屋顶、翻窗入室,冲进金库值班室,趁保安员陈某某、曹某不备之机刺、砍二人,导致二人当场死亡。随后江某某、刘某乙二人又到联社门卫房内,用斧头将门卫施某某砍死。三人在行凶杀人后,暂时撤离现场。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和江某某、刘某乙将盗取的小货车开至联社大楼附近。三人确认无人后,将乙炔瓶、割枪等氧割设备从车上搬进联社储蓄所营业厅内。被告人刘某甲望风,江某某持割枪进金库值班室内对金库门进行氧割,刘某乙在一旁协助。当金库门割出一个洞后,江某某、刘某乙先后钻入金库内,撬开钱箱,把现金递给刘某甲,刘某甲将钱装入麻袋中。三人将装有现金的麻袋搬上小货车,并用事先准备的汽油在现场纵火后驾车逃离现场。三人将赃款运至刘某乙家里窝藏。三人共抢得现金2362658.29元,并将赃款均分。案发后,刘某甲长期潜逃,2020年5月被抓获归案。2020年12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决被告人刘某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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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与洪湖龙口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全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销售分公司与洪湖市龙口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年,中石油荆州公司所拍摄的图片显示,龙口加油站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中匡石油”“SmileZL+中囵好客”等让人混淆的文字和图标。龙口加油站辩称,其使用的标识获得了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授权,该公司系“中匡”“中囵好客”注册商标及图标的所有权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龙口加油站所使用的相关标识与中国石油相关标识极为相似,且均用于加油站,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该行为不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市中院一审判决龙口加油站立即拆除或更换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龙口加油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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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法院作出了全省法院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2019年10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罐式货车运送污水并通过一家米厂下水管道排放,污水经雨水管网流入当地两湖渠。经现场执法和取样监测,污水不仅为强酸性,其中镉、锌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国家标准4.3倍、14.6倍,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企业被处以最高额度罚款20万元。环保部门认为不足以弥补环境损害,且应追究责任人责任。2019年12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2家企业和4名个人发起生态损害追偿。经鉴定机构量化评估,此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结果共计72.0438万元。随后,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排污企业和个人经过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为确保协议得到执行,双方向沙市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0年11月10日,沙市区法院通过司法确认,江陵县“10.16”污染环境案确认赔付72.0438万元。这是全省首例经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额也属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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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3人诉胡某等7人高空坠物损害赔偿案入选全省法院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刘某某在容城镇某街修建七层楼房,将该房屋一、二楼留给自己和女儿居住,三至七楼房屋分别出售给胡某、陈某某、瞿某等6人。其中胡某、陈某某、瞿某分别在屋顶上装有太阳能热水器,并用瓦块压在热水器上用以加固。李某、徐某某、刘某在附近合伙开办了一个太阳能热水器维修店。某日,徐某某为胡某维修太阳能热水器时将水管上面的瓦块移动。三个月后的某天,受害人杨某某在房屋东边巷子里接电话时,不幸被屋顶上坠落的瓦块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确定系屋顶坠落的瓦块将杨某某砸伤致死,但不能确定直接责任。监利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房屋使用人胡某、陈某某、瞿某,房屋所有人刘某某分别按原告(系死者父母及女儿)损失的10%承担补偿责任,由太阳能热水器维修承揽人徐某某、李某、刘某按原告损失的10%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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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 依法从严惩治非法捕捞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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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院集中宣判2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12月17日上午,公安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2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审理,26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被告人陶某,71岁,2020年7月,在杨家厂镇一禁捕水域放置地笼捕鱼。凌晨4点,在收取地笼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其余25名被告人均以类似方式在禁捕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庭审中,审判员以依法保护长江生态资源、依法惩处非法捕捞行为等开展释法说理,对26名被告人进行法治宣传和环保教育,引导各被告人以此为戒。结合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以及各被告人案发后的具体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公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26名被告人判处人民币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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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徐某等2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余某多次组织谢某、陈某、崔某、付某等20人在洪湖市内荆河段(小港河)使用“底拖网”捕捞螺蛳,同时余某雇请徐某、陈某记账、称量、监督清洗螺蛳,并支付报酬。2018年3月、6月,余某组织多人捕捞并收购螺蛳663765公斤。2019年3月,余某组织多人捕捞并收购贩卖螺蛳获款共计60.29万元。石首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等23名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余某等三名被告人两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20名参与非法捕捞的渔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处2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218000元,专家咨询费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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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2月28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2020年荆州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决定洈水水库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荆州市洈水水库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对此进行了宣传和公告。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电瓶、逆变器、带导线和鱼网的竹竿等工具,在洈水水库寨子山水域内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渔产品约3.2斤。21时许,王某某被荆州市洈水水库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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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等三人非法狩猎案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军提议打几只鸟吃,被告人刘某锐、王某新均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王某军、刘某锐分别持各自所有的一支气枪乘坐由被告人王某新驾驶的汽车到荆州市荆州区某镇一片樟树林内使用气枪打鸟。期间,王某军、刘某锐用气枪打鸟,王某新负责捡鸟和开车。当晚22时许,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被荆州区公安局川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非法捕猎的野生斑鸠18只(死体)、气枪两支、铅弹3颗、照明头灯两个。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气枪均属于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经荆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被猎杀的18只斑鸠系珠颈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对王某军判处罚金3000元,对刘某锐犯判处罚金3000元,对王某新判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赔偿经济损失540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9450元,并支付鉴定咨询费用5000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气枪两支及铅弹、照明头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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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非法狩猎案

2018年10月23日晚11时,“95后”男子小李(化名)驾驶电动车,携带两把弹弓、一包泥丸弹、一把强光手电等工具来到某公交站牌处,借助强光手电筒照明,用弹弓、泥丸弹射击野生鸟类,并把他的“战绩”炫耀给同伴小黄(化名,已另案处理)。小黄得知后赶至现场,二人各持一把弹弓继续捕杀鸟类。捕猎现场的强光和噪音引起过路群众的注意,民警接到举报后迅速赶往现场将二人当场抓获,并查获被打死的鸟类共计23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3只被猎捕的野生鸟类为“三有”动物麻雀。监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违反狩猎法规,未办理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小李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被告人小李的弹弓、弹丸、强光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及违法猎捕的23只麻雀,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新闻处

2021年第6期

总第585期

原标题:《聚焦“两会”:这些案件为何写进了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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