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罚款2万!

2021-01-14 15:54
黑龙江

打官司最重要的是什么

证据

比证据还重要的呢

诚信诉讼

为达到目的

伪造证据、妨害诉讼

罚款没商量

近日,阳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案情简介:

2015年,穆棱市某建材公司将一处房屋卖与张某,因张某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付清房款,便给穆棱市某建材公司出具了欠据,约定五年内还清购房款。因张某未按期给付购房款,穆棱市某建材公司按其居住地管辖法院将其诉阳明区法院。为应诉,张某聘请爱民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宋某为其案件代理人。

案件受理后,宋某作为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明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张某居住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张某实际在爱民区居住,证明落款单位为爱民区某社区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原告穆棱市某建材公司对该份证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份证明落款公章与爱民区某社区委员会公章不符,且该社区未出具过关于张某居住地的证明。经查明,宋某为了将该起民事案件移到爱民区法院方便代理,用之前当事人提供的带有爱民区某委员会印章的A4纸伪造了该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

宋某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阳明区法院依法对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公民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法院对有伪造证据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觉敬畏法律

严守诚信诉讼底线

来源:阳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伪造证据,罚款2万!》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