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全文)

2021-01-13 17:07
四川

2019-2020年度

全省优秀司法建议全文来了

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住房成品化背景下修改《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部分条款的司法建议

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办理线上投保业务流程的司法建议

三、什邡市人民法院关于打击利用非接触式“短信嗅探”技术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建议

四、旺苍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司法建议

五、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遏制“校园贷”的司法建议

六、仪陇县人民法院关于强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分配的司法建议

七、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生态环境修复金专户的司法建议

八、荥经县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化解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法律问题的司法建议

九、茂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司法建议

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多次重复性罪犯的改造、考核、管理,提高减刑精准性的司法建议

建议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住房成品化背景下修改《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部分条款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议背景】

当前,全省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基本都是以《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CH-2015-01)为范本,该合同在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由于该合同范本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与成都市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不相适应,可能会导致纠纷发生,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实现诉源治理,结合成都市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五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试点城市之一的契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针对《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范本可能会引发纠纷的条款作出了调研分析,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明确成品房计价方式。建议直接在合同“商品房基本情况”一条中开宗明义载明:“本合同交易标的为一体设计、一体施工、一体竣工、一体交付的带装修之成品房,合同总价 元,为成品房之价格,买卖双方仅存在成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删除“装修标准是 元/每平方米”一句,直接改为在合同中另设装修交付标准一章,或详见补充协议,在其后将政府监管认可的装修报备方案或者样板房装修方案详细载入,作为装修交付标准。避免因定义不明,而使购房者产生理解歧义,将其购买的成品房这一个标的理解为清水房与装修两个标的,进而产生分价计算的争议。

二是明确“装修标准”的定义。如果基于管理的需要,“装修标准是 元/每平方米”的条款确有留存的必要,建议将“装修标准”这一术语进行进一步明确,建议将“装修标准”具体为装修报备方案。原因在于:“装修标准”一词貌似明确,实质上并不具有操作与参考性,所谓的“标准”到底是装修所花费材料与人工造价之和,还是装修所花费材料与人工造价之和外加开发商应得利润,利润又应该考虑多少没有明确,而且装修所花费材料是按个体购买市场价标准计算还是按开发商集中采购价计算,人工成本又应该按照独户装修计算还是大规模工装标准计算,这些都没有明确,会引起极大的争议,引发层出不穷的纠纷。所以需要将“装修标准”与装修报备方案进行对应,并将方案价格确定为双方议定价格,同时,亦方便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装修质量进行监督,减少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是明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建议在范本中将我国现行有效的两项国家空气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作为备选项,由开发商与购房者进行勾选。原因在于:住房环境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质量的提高,成品房与清水房的区别很大程度就在于其已经完成了装修,其室内空气质量亦成为关注的重点,现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习惯选择《住宅设计规范》或其它设计规范,作为空气质量的评判标准,但实质上上述设计规范并非专业的空气检测标准,对检测程序与检测方式都无明确约定,容易造成疏漏,需要在合同中选定专业的空气质量检测标准,以保障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安全与身体健康。

四是明确“该商品房主体结构”的定义和检测评定标准。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有异议的,可以与出卖人共同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商品房房屋结构安全性、使用性进行鉴定;买受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出卖人予以配合。经检测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和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否则,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因在于:现行合同“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的约定,既存在“主体结构”指向对象不清,又存在鉴定机构依据鉴定规程无法得出“质量是否合格”结论的问题,不利于人民群众行使法律赋予的因房屋质量缺陷而具有的合同解除权。

五是明确装修交付标准。建议在主合同中将行政管理措施转化为合同明确约定,如:直接将“装修报备方案”或“实体样板房装修方案”作为装修交付标准的选项进行明确,由开发商和购房者进行勾选。同时建议尽可能地将“装修报备方案”或“实体样板房装修方案”细致化,明确到具体用材、各项工序等最细一级项目。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组织专题讨论,并考虑依据司法建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做出调整:

一是考虑把成品住宅作为一个完整的标的物进行整体计价。

二是要求建设单位对装修标准、交付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细化。要求建设单位依照装修设计图纸和拟在成品住宅买卖合同约定的装修功能空间、装修内容和可查询的主要装修材料、部分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等装修工程信息清单,设置相应的交付样板房,作为成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参照标准。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成品住宅相应的户型交付样板房及其展示的装修信息清单与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予以确认。

三是考虑在新版合同中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一并作为备选项纳入合同。

四是考虑将现有因“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而赋予买受人解除权修改为“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构件”经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修改后的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示范文本将在成都市范围内使用,可以从根本上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同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试点合同文本施行情况修订全国适用的合同蓝本,保障全国人民的权益贡献司法智慧。

建议二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办理线上投保业务流程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建议背景】

近年来,具有经济“助推器”与“稳定器”之称的保险业务与互联网相融合,产生了互联网保险新型保险业态。该业务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完全实现线上运作,效率高且成本低,但由于线上保前、保中、保后操作流程不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不统一、电子证据保存不规范,保险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办理线上投保业务及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险人重销售轻风险,数据留存规范不足。互联网保险模式中,保险公司通过前端成本的降低以及投保、核保的智能化建设,以提升投保核保效率,拓展销售渠道。但由于缺乏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其通过终端披露相关信息的有效性以及中端保单管理、后端理赔等的规范性均存在问题,导致保险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是专业术语晦涩难懂,告知义务履行标准不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完全线上运作,效率高、成本低,但线上运作的弊端也在于无法完全实现传统保险经理人与消费者直接沟通的效果,对于保单上需要具备专业背景才能理解的专业术语,如进行概括描述,则不清晰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在没有专业咨询渠道的情况下,一般投保人的操作很可能不能满足保险合同的投保要求,产生后续纠纷。

为规范线上保险合同行为,防范化解风险,该院在系统梳理类案问题后,就线上保险业务相关法律问题发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提高对保险人线上保险引导、询问投保人的要求。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当全面、客观、有效,避免因歧义或约定不明产生纠纷,特别对于需要具备专业背景才能理解的专业术语,应注意清晰明确。

二是对线上保险产品的材料进行公证。保险公司在发布新的线上保险产品时,即可将该产品的流程控制过程以及电子合同进行公证,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对其后台数据可以请第三方认证公司进行保存,以供随时查询。

【建议效果】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回函表示,将指导省内保险行业相关机构完善线上保险业务:一是建议保险公司细化投保询问事项,避免产生后续纠纷;二是建议保险公司加强线上投保指引,提升客户投保体验;三是建议保险公司公证网上投保流程,真实还原投保过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针对互联网保险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挖掘该类案件数据、整体梳理案件反映的风险,分析该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以该司法建议为基础撰写了《我省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问题及建议》,经省法院报送,被省委办公厅信息专刊采用,为党政科学决策,促进全省互联网保险产业健康发展,贡献了法院力量。

建议三

什邡市人民法院

关于打击利用非接触式“短信嗅探”技术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

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背景】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加速以及公共服务线上化步伐加快,移动支付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高效和便捷。同时,移动支付存在的漏洞也受到了不法分子垂涎。2018年11月7日,什邡市公安机关破获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盗刷的系列网络新型诈骗案件,破获案件四十余起,涉案金额高达49万余元。什邡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发现,与传统诈骗罪相比,利用“短信嗅探”设备实施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作案手法隐蔽、作案选择随机化、设备操作简单化等特点,受害人单凭个人很难做出有效的事前防控。一旦蔓延扩展开,不仅会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还将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该院在充分调研并咨询通信工程领域专家的基础上,深度分析其中的管理漏洞,积极与相关部门交换意见并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引导银行、通信运营商和网络平台履行防范新型犯罪的社会义务。

第一,银行应加强快捷无密支付安全性能的提升,通过多方位验证是否是持卡人本人操作后再行转款。第二,通信运营商发送通知短信时,隐去机主的部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机主号码、电子邮箱)。第三,用户登录平台或者查阅信息时,网络平台应隐去用户的关键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二是及时进行自查,充分运用科技化手段保障用户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建议通信运营商、银行、网络平台对其管理漏洞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充分运用科技化手段,多采用指纹识别、语音识别、面部识别等不可复制的识别方式确认身份,全方位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升公民财产安全性能,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加强沟通协作,搭建互惠互利合作平台,携手共保用户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大数据时代中,通信运营商、银行、网络平台等都不是单独作战。应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建立包括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力量融合、措施互补的专项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单位可能泄露用户信息的漏洞进行会商,及时整改,确保用户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建议效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开展行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立即加大客户的宣传工作,逐一向办卡客户宣传个人信息、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和短信验证码等支付信息保密责任,同时针对网络消费设置“支付安全锁”,实现锁定境内外无卡交易、境内外刷卡交易,客户根据需要设置锁定时间和每笔交易限额。加强与通信运营商的合作,从源头上堵截漏洞。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报请上级公司核查“短信嗅探”盗取用户信息的技术,并提出风险规避建议,在手机设置中开启“VoLTE高清通话”功能,同时做好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平台账号等敏感私人信息保护。

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表示将进一步深化与各类金融机构和政府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的合作,以AI、数据技术、物联网、区块链等前沿数字技术为基础,助力相关产业降本增效、互惠互利,并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财产安全,践行社会责任的核心理念,创造公平与普惠的社会价值,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议四

旺苍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旺苍县投资促进局

【建议背景】

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是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一。全省法院积极落实“稳就业、保市场主体”系列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各地营商环境“短板”,以法律手段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生产经营,不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旺苍县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引资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后,发现当地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法律风险,对招商引资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促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院提出进一步防范招商法律风险,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建立完善招商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一方面重点审查、评估投资方主体资格、资信两个要素;另一方面重点评估招商引资项目生产成本、必备地理条件等生产要素的可行性报告。

(二)强化对引进企业监督管理。一方面对引进企业在资金投入使用、工程质量进度、生产经营等方面加强监管;发现出现风险苗头的,由政府牵头,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介入处理;另一方面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关系社会稳定的合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审查、备案。

(三)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通过定期学习、法治讲座等方式,强化招商工作岗位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招商;二是建立完善招商纠纷处理机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三是整合资源,构建统一专业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

【建议效果】

旺苍县投资促进局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改进,并复函反馈情况:

(一)强化综合性评估论证。项目引进原则上按照实地考察——部门会审——综合评估的程序进行。先由旺苍县投资促进局对引进项目深入开展实地调查;然后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会审;最后通过投资促进委员会集体会商形成综合性评估意见。

(二)强化招商引资协议审查把关。所有拟签约招商引资协议必须经规范流程签订。首先,在和招商引资谈判中经征求各部门及专家意见后草拟签约协议;其次,拟签约协议经法律顾问、政府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协议中政府优惠政策和引进企业权利义务进行审查,确保权利义务对等、条款清晰明确;最后,协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强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一是建立会商制度,针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会商;二是建立招商引资企业定期会谈制度并定期摸排招商引资政策兑现情况,形成问题清单,及时依法依规兑现;三是重点整治招商引资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人为设置障碍等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方面的问题,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四是组织全局干部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谈判技巧等进行专题学习,改进招商引资的模式和手段,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在党委政府支持下,旺苍县人民法院与旺苍县投资促进局建立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良性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联动。该建议作出后,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的需求侧管理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能力不断提升,法院受理的涉招商引资企业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减幅明显,涉招商引资纠纷诉源治理成效初显。

建议五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关于遏制“校园贷”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西华师范大学

【建议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校园网络借贷在高校迅速蔓延,为大量不良网络借贷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致使“校园贷”案件频发。近年来,四川法院高度重视“校园贷”犯罪案件防范打击工作,将其作为服务保障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设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在全省开展专项审判和“庭审进校园”等活动,加大案件审理打击力度和法制宣传教育,净化校园环境,坚决维护高校学生权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校园贷”案件过程中发现,因“校园贷”门槛低、套现快、手续简单,高校学生容易堕入“校园贷”陷阱,致使出现承受巨额高利贷经济压力和被非法催债困扰威胁等现象。为提高高校社会管理和学生风险防范意识,铲除“校园贷”的生存空间,该院向辖区高校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议高校开设法律常识教育公共课,强化在校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和维权知识教育;剖析“校园贷”等面向学生群体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开展以案说法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保护能力。

二是倡导正确消费观念。建议高校加强学生艰苦朴素等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消费观,避免因攀比心理、过度追求物质享受而冲动消费。

三是畅通家校沟通联系。建议高校与家长建立常态沟通联系机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与家长保持联系,全方位沟通学生的学习状态、心理状态和校内外表现,发现苗头问题及时纠正,家校携手帮助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四是强化校园环境整治。健全安保门卫制度及管理巡查制度,防止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加强在校学生进出校园安全管理,给高校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让违法犯罪远离校园。

【建议效果】

西华师范大学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研究落实,按照相关建议内容采取了针对性举措,并及时书面反馈法院:一是及时传达,明确大学生“校园贷”防范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制定推进相关防范教育的计划;三是通过邀请法官为学生普法授课、组织学生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与法院的法治共建,提高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四是加强和完善学校的安保门卫制度及管理巡查制度。

其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在西华师范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校园贷”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审理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华师范大学苟兴龙教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二次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校园贷”“套路贷”的建议》,从教育防范、网贷平台审批备案、协同监管、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征信系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建议形成联防联控联打体系严惩“校园贷”“套路贷”。

建议六

仪陇县人民法院

关于强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分配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仪陇县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涉及农民重要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系村民自治事项,应由村(居)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议分配范围、人员和标准。但近年来,因农村土地被征收引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一定程度上阻碍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建设。

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近三年受理的50余起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新生儿、外嫁女、上门女婿等群体权益受损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补偿费用的管理、分配、监督存在突出问题。法院判决处理的案件中,村(组)败诉率高达95.23%。

为从源头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发放,防范因补偿款分配产生大量诉讼和信访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对农村承包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费用管理不规范、决定程序不完善、分配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精准识别补偿对象。建议对拟被征地村社进行户口提前摸底并“冻结”。征地补偿发生前,由乡镇协同公安机关对拟征地区户籍数量、人口数量提前摸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锁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严防预谋获得补偿费突击入户、临时入户、空挂上户行为发生,依法、平等保护“新生儿”“外嫁女”“入赘女婿”等群体的补偿利益。

二是严格补偿费用监管。建议增加层级审查监管,由乡镇财政建账代管征收补偿费用。村组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分配方案,并制定每户分配明细张榜公示。经村民确认无异议后,报送每户分配明细和银行账户至乡镇集中公示、打卡直发。

三是加强分配方案指导。建议出台适合全县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统一指导意见,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规范县乡镇政府监督管理村民会议的具体权限和程序,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明确群体分配权确定标准,促进分配方案合法、合理、规范。

四是源头预防化解纠纷。建议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深入宣讲村民自治、土地征收征用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村组干部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前端化解,鼓励引导群众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建议效果】

仪陇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该司法建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研究会议,成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调研工作组,历时七个月对全县征地拆迁补偿的整体情况进行摸排、梳理,并开展实地调查、走访、座谈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出台了《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决了该县以往无普适性政策的困境。《办法》采纳了仪陇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相关内容,对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分配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仪陇县组织召开了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培训大会,集中力量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办法》公布实施后,社会反响良好,仪陇县涉土地征收补偿类信访案件同比下降了56.7%;涉该类诉讼案件调撤结案率同比上升了76.3%。

建议七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设立生态环境修复金专户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核心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文件,为司法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四川省处于长江上游,宜宾市位于长江经济带黄金水道的起始点,具有丰富的林业、渔业和矿产资源,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对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中发现,“生态环境修复金”的判罚数和累积金额不断增加,而目前全省尚无关于“生态环境修复金”收缴、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修复举措的开展和实施也缺乏制度依据,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缺乏配合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在此背景下,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设立“生态环境修复金专户”的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建议设立“生态环境修复金”专户,明确来源和用途。建议由区政府牵头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局或法院资金账户下设立“生态环境修复金”专户。专户中的“生态环境修复金”来源于环境损害人缴纳修复基金、涉生态刑事案件罚金回拨、社会捐助司法资金等。“生态环境修复金”用于环境恢复、生态修复保护、生态环境项目建设等。

二是建议出台“生态环境修复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程序。建议报请宜宾市叙州区委研究出台《叙州区“生态环境修复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如专户设在财政局,资金模式使用程序为:由法院向区政府报送“生态环境修复金”使用申请——区财政审批后将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金”划拨法院——法院会同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生态修复方案——邀请主管部门及相应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施工方——组织实施——验收——兑付资金。如专户设在法院,资金的使用程序为:法院会同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生态修复方案——邀请主管部门及相应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施工方——组织实施——验收——兑付资金。

三是建议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金”监管。建议建立法院、公安、农业、自规、水利等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联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建议对“生态环境修复金”实行年度报告和审计制度,相关部门定期通报资金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被虚报、挤占、截留或挪用。

【建议效果】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印发、传达给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落实。

一是设立全省首个“生态环境修复金”专户。2019年10月30日,宜宾市叙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宜宾市叙州区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法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金”专户,并对专户的管理、资金的使用等进行规范。截至目前,专户累积生态环境修复资金60余万元,已在长江上游建立生态修复基地200余亩、补种树苗4万余株、投放鱼苗20万余尾,有效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运行和完善。相关情况被中央电视台报道。

二是建立完善生态修复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共召开案件综合分析、商讨研判等会议13次。组建“生态环境保护志愿队”,开展志愿活动5次。宜宾市叙州区委、区政府制发《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细则》,将“生态修复金”的管理、使用等作为职能部门考核的重点,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科学合理修复生态的强大合力。

三是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在水产市场、餐饮行业开展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检查,从根本上消除“市场需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用“生态修复金”对有效举报进行奖励,已收到相关举报10余次,切实解决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难”的问题。

建议八

荥经县人民法院

关于防范化解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法律问题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荥经县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事业单位有序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物资保障,关系到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和世界经济稳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荥经县人民法院积极作为,通过走访调研县内10余家企业,有针对性地梳理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疫情期间企业规范履行合同的监督,指导企业认真阅读和掌握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合同,应及时通知交易相对方,说明影响正常履约的情况,同时注意收集对合同履行有实质影响的证据;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努力降低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带来的损失;具备履约条件时,应及时复工复产,继续履约。

二是加强疫情期间职工权利保障。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大对疫情期间企业职工权利保障的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尽量采取远程办公方式,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应主动与职工协商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休假,安排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复工的,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不得在此期间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三是协调联动各方做好疫情防控。建议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应当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企业应当引导、教育职工不造谣不传谣,不隐瞒疫情,采取隔离措施等;如职工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效果】

荥经县人民政府对该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积极与法院对接,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法律服务,积极推动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荥经县经科局、经商局、劳动人事局等部门,根据该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复工、复产企业开展了政策和法律帮扶,多措并举,实现21件因疫情产生的涉企矛盾纠纷在诉讼前端化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同时,荥经县人民法院与荥经县相关部门建立了服务企业的联席会议机制,融合各部门、单位的资源优势及辐射能力,实现信息等资源的最大化集聚,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企业生存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荥经县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细则》,促进涉企劳动纠纷快速有效化解。

建议九

茂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茂县林业和草原局

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茂县森林公安局

【建议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而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方面,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规交易,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呼声,空前嘹亮。

茂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孙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时,经过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具有“两多一高”的特性,即违法行为次数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多,经济价值高;二是该类犯罪行为系受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经济利益驱使,隐藏其背后的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引发人类疾病和危及重大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为进一步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该院就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监管等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由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及猎捕、收购、运输、消费等多个环节,建议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农贸市场、餐饮饭店等重点区域及针对相关从业人员,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野生动物基本种类信息以及野生动物携带病菌的潜在危害等,进行重点宣传和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平台扩大宣传效果,确保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全覆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及自觉性。

(二)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力度。加强与网络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配合,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非法猎杀、运输、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各环节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网络发布的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广告一律依法予以清除,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三)加大县域之间的协作联动力度。建议相邻各县林草局、市场监管、森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建立野生动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抓好统筹协调,加强信息沟通,坚持资源共享,深挖案件线索,严格执法办案,形成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

(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力度。建议在加大对“涉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及时向刑事侦查机关移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线索。

【建议效果】

茂县市场监督局、林业草原局、森林公安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司法建议的具体措施,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店及其他集中土特产销售点的检查,严禁销售野生动物。同时加强商户对售卖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的认知,督促商家提高野生动物保护和相互监督的意识。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野生动物交易,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通环节的查处,从市场上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三是加强与毗邻县区的信息沟通,严防野生动物销售多地销售链,与他县共同协作,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的售卖行为。

建议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多次重复性罪犯的改造、考核、管理,提高减刑精准性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宜宾监狱

【建议背景】

为解决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定难,实现主观标准的客观化,司法部于2016年出台《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该规定将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情况分解为具体的事项,逐项打分,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减刑裁判标准的操作性问题。但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分制的计分考核机制“重行为表现,轻思想改造”的问题日益凸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宜宾陈某强奸杀人案为契机,组织专人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就目前监狱对罪犯尤其是多次重复性罪犯的改造、考核、管理,提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改造手段,建立罪犯心理评估、介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假释的实质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求,即在客观上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主观上要有悔改表现。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将组织罪犯劳动作为改造的主要手段,通过劳动矫正罪犯存在的恶习,掌握劳动技能,以便刑满释放后能够自食其力。实践证明,劳动改造对于相当部分罪犯尤其是侵财性罪犯的改造是成功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罪犯的构成也更为复杂,对部分心理性罪犯,尤其是多次重复性犯罪罪犯,仅依靠劳动改造,并不能达到主客观全面改造的目的。为准确实施减刑、假释制度,达到有效改造的目的,建议建立罪犯心理评估、介入机制。在监狱的主导下,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罪犯的心理评估、介入,在对罪犯心理干预的基础上,完成对罪犯的主观改造。

二、进一步优化考核办法,改革积分制的计分考核机制。现行对罪犯积分制的计分考核机制系监狱在长期的刑罚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形成,实现了减刑、假释适用条件的客观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减刑、假释的适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积分制的计分考核机制亦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减刑、假释适用条件简单量化,唯分数论;二是偏重对罪犯日常行为表现的考察,忽视思想改造;三是让部分罪犯有机可乘,伪装积极改造,努力挣分,尽快减刑、假释。为实现效能最大化,建议对现有积分制计分考核机制进行优化:首先,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对未成年犯、老病残犯、普通罪犯安排不同的劳动岗位,分别考核,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其次,按照犯罪的类型,在考核的侧重点上有所区别,对多次重复性犯罪等类型罪犯的考核以思想变化为重点;再次,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对拟减刑、假释罪犯考核记录既应包括表现好的方面,也应包括表现不好的方面;最后,对罪犯考核的程序应当明确、固定,不得随意更改考核程序,只有严格按照考核程序作出的考核结果,才能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罪犯管理,建立多次重复性罪犯提示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而不是罪犯享有的权利。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次重复性罪犯,有可能劳动改造表现良好,但在主观上并未真正悔罪,对其审查,应当更加注重考核其主观改造。建议监狱建立多次重复性罪犯提示机制,将多次重复性罪犯和普通罪犯区分开来,就多次重复性罪犯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采取在卷宗上加盖专门印章的方式,提醒办案干警注意该罪犯与普通罪犯的区别,在提请和裁定减刑、假释时要根据其主客观改造情况,结合多次重复性犯罪的情节来决定是否提请和裁定减刑、假释,实现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的精准化。

【建议效果】

四川省宜宾监狱通过监狱党委会和狱情分析会等形式,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认为该司法建议对罪犯改造的现状及问题调查准确,原因分析深刻,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多次重复性罪犯的改造、考核、管理,提高减刑精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巩固罪犯改造既有成果,持续推进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继续深化罪犯心理评估、心理矫治工作,一以贯之强化罪犯改造。

二、跟进罪犯心理学最新研究成果和前沿科技运用,健全罪犯心理评估、介入机制,不断提升准确甄别、科学评估罪犯危险性的水平,不断拓展罪犯心理评估结果的运用领域。

三、不断优化罪犯考核工作,完善罪犯计分考核机制,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主观和客观相结合,促进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四、积极推动完善悔改表现评定标准,提高罪犯心理评估、危险性评估结果运用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探索建立多次重复性犯罪联动提示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再犯罪工作,加大对多次重复性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体现法律的威严。

原标题:《2019-2020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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