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01-12 16:35
四川

(2021)川1425破申1号

本院在审查四川省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过程中,众生公司向本院提出预重整申请。经初步审查,众生公司出具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接受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书面承诺书,符合本院启动预重整申请的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决定对众生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担任众生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众生公司的债权人应按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登记公告,向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71号华陆大厦14楼,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赵伟慧,13778887683)登记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

目前众生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我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众生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请各债权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向临时管理人登记债权。

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2

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青神县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原标题:《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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