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罚款2万!

2021-01-08 13:16
黑龙江

打官司最重要的是什么?

证据!

比证据还重要的呢?!

证据是真的!

如果“一不小心”伪造了证据呢?

呵呵……

近日,阳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对通过伪造证据达到变更管辖法院目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案件简介

2015年,原告穆棱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一处房屋卖与被告张某,张某因为当时手头钱不够,向原告出具了五年内还清购房款的欠据,后多年张某未还购房款,故穆棱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至被告张某居住地阳明区法院。为应诉,张某聘请爱民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宋某为其案件代理人。

为变更管辖权伪造证据

案件立案受理。2020年10月,宋某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明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居住证明一份,该证明落款单位为爱民区某社区委员会,用以证实被告实际居住地在爱民区。但原告对该份证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份证明落款公章与爱民区某社区委员会公章不符,且该社区未向张某出具过相关居住证明。经查明,宋某为了将该起民事案件移到爱民区法院方便代理,用之前当事人提供的带有爱民区某委员会印章的A4纸出具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明上的住址是宋某曾租住的房屋,被告张某并不在爱民区居住。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阳明区法院认为,宋某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故犯,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应当予以制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对宋某作出处罚2万元罚款的决定。

法官提醒:

公民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司法权威。伪造证据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可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每个公民都应自觉敬畏法律,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

原标题:《伪造证据,罚款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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