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漳平一男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重刑

2021-01-08 17:12
福建

1月6日,漳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鹰嘴龟23只、穿山甲7只及鬣羚制品,价值达405880元。余某某除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外,还与叶某、汪某、陈某、李某等人共同实施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行为。

从左至右依次为鹰嘴龟、穿山甲、鬣羚,图片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裁判结果: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鹰嘴龟23只、穿山甲7只及鬣羚制品,价值达4058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破坏了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款共计96588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285000元,与另案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70000元,并对其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漳平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余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通过本案的审理,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法官讲法

01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犯罪对象

①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 立案标准

①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③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02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犯罪对象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 立案标准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②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③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nd •

图文:连云宏、刘清萍

原标题:《【以案释法】漳平一男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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