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休息和闲暇是打工人的基本权利

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
2021-01-06 18:03
来源:澎湃新闻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杰弗瑞·费弗在《工作致死》(Dying for a Paycheck)一书中说,在今天,人们正在因为工作而送命,工作劳累是导致人们死亡的第五大原因。书中描述的场景,在今日中国的职场也很普遍,媒体报道的为某多多守边疆的女孩猝死在元旦前夜寒冷街头的故事,再一次把雇员加班过劳的残酷现实呈现在公众面前。从法律的角度,这涉及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即劳动者应当拥有的休息和闲暇的权利。

作为宪法权利的休息权

自工业革命以来,劳工和资本之间的矛盾日渐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雇主希望劳工无休止地工作而劳工渴望充足的闲暇和休息。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一直作着探索和努力。

1843年,英国出台了每日10小时工作制法令,这一制度对其他工业国家通过限制工作时间以保障劳工权益起到了推动作用。在德国,自1919 年《魏玛宪法》开始,劳动者的休息权便成为宪法权利,该法第139条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可之休息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养日,以法律保护之。”诚如上述法律所规定,休息权的最基本的内容,一是工作日的工时不能过长,二是法定节假日不应安排工作。

休息和闲暇之所以成为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乃是因为它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休息和闲暇涉及人的生存、发展及对生活意义的追求。劳动是人的自然本能,而休息是人的自然权利。从生理和心理上讲,唯有休息权得到了保证,才能使劳动者得到健康和体力的恢复。人非机器,不能无休止地工作。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这是生命最基本的规律,因而休息权便是一项自然权利。“半夜鸡叫”故事中披星戴月的雇农,卓别林电影中流水线上麻木的工人,绝不是工作应该有的样子。

我们常常为了活着而工作,但我们还要努力体验生活的乐趣,追求劳动之后休息带来的快乐和意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休闲是人的目的,“人的本性谋求的不仅是能够胜任劳作,而且是能够安然享有闲暇。”“闲暇自有其内在的愉悦与快乐和人生的幸福境界,这些内在的快乐只有闲暇的人才能体会。如果一生劳碌,他就永远不能领会这样的快乐。”

休息和闲暇推动艺术和商业的繁荣。从精神层面,公众在工作之余参观美术馆、博物馆,作阅读、看戏剧,这为艺术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观众和动力。艺术的进步,需要以精神的饥渴为前提,而精神的饥渴是建立在闲暇的基础之上的。更重要的是,作为休息权重要体现的传统节日,往往还涉及一个民族文化的传承。试想一下,如果端午、中秋、春节都要工作,华夏文明中的诸多非物质文化如何得以承载,我们又何以能够感受和寻找到自己的文化归属?同样,服务业需要消费的拉动,每一个节假日,每一次下班后的撸串和小酌,都让服务业获取了繁荣的机会。有时候,在忙碌的城市里,下班后写字楼里的灯光越是灿烂,市井街巷的人间烟火就越是阑珊。

休息和闲暇推进民主政治。古希腊为什么造就了人类历史上早熟的民主,很重要的原因是城邦公民拥有闲暇。当然,在古希腊直接民主的时代,去广场参加公民大会和司法审判,本身也是工作。在现代社会,代议制政治的普遍运用,使得大多数人无法直接参与政治,只能把公共事务委托给少数议员代为行使。然而,良好的民主,不仅需要称职的议员,更需要一直不缺席的公民,而公民对于公共政治事务的参与,需要他有时间和心情。代议制民主之下,如果公众营营碌碌忙于为稻粱谋的繁忙工作,没有时间去关心公共事务,没有兴趣和精力去监督国家机关,民主政治就有可能异化,最终沦为官僚政治。

休息权利为何遭受侵害?

关于休息权,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作为宪法规范的下位法体现,《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然而,在现实中,打工人的休息权却常常受到严重侵害。除了媒体多次报道的公司职场中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剥夺外,在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尤其是刚入职的年轻公务人员的休息权也常常得不到保障。“把女人当男人用,把男人当牛马用”,这种调侃背后,透露出当代打工人的无助和无奈。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我们的休息权屡屡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呢?

首先,与权利本身的保护机制不足有关。

休息权是一种很特殊的权利。有些权利如言论、选举、人身自由等,这些权利的实现主要靠权利主体本人,政府只要消极不干预即可,但劳动者的劳动权则不同,其实现更多要靠政府和雇主的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条件和设施。具体到休息权,需要政府设定法定节假日,需要提供公园、图书馆等休息设施,更重要的是,需要公司等雇主单位不滥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得安排过度的工作任务。

同时,休息权的可诉性很差,在法庭上很难举证。当雇员的休息权被侵害,尤其是被以柔性的如“自愿加班”“计件工资”“居家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侵犯时,员工寻求救济的可能性很小,如何证明自己是被迫加班、如何证明工作超过法定时间、如何证明权利侵害的后果等等,都不是容易的事。所以,现实中,经常看到员工因为工资、工伤或非法辞退而把雇主告上法庭,但很少听到因加班而发生的诉讼,除非是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劳累猝死。

其次,更与当下职场的主流价值和文化氛围有关。

勤劳一直被视为中华民族的美德,夜以继日、废寝忘食、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常常被奉为一种政治正确和主流价值。尤其是公务员,由于身份的原因,他们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工作中喊苦叫累会被视为不成熟,而在领导安排加班时表现不积极还有可能被认为思想有问题。对于政府部门随意加班的现象,连中纪委都无法忍受,指出要严查国家机关随意要求干部“24小时在岗”等形式主义问题,而权威官媒也直呼:加班真会害死人。

在资本职场,公司流行“鼓励狼性、淘汰小资”的“加班文化”,以“不认同我们的价值观,绝不姑息”的名义对员工进行变相筛选和近乎传销洗脑一般的精神控制和道德绑架。“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这是一个用命拼的时代。”这句话没有错,个体可以选择用命去拼搏,为了理想而奋不顾身,但这是他个人的选择,绝不能成为公司制度性的规定,更不能成为雇主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无休止劳作的理由。

必须尊重打工人的休息权

我们要承认,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辉煌成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加班加出来的。但在经历了艰苦创业的初始积累阶段之后,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值得关注,劳动者对于休息和闲暇的渴望也需要得到满足。那些时刻让员工加班的雇主,表面看是提倡“奋斗”,实质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是把劳动者异化成工作机器。在这个日渐富裕起来的国家,在这个可以有梦想的时代,加班和过劳不应该成为生活的背景和基调。因此,尊重打工人尤其是年轻打工人的休息权,是全社会的责任。

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不能只在劳累猝死的时候,才出场和介入。立法要进一步细化,对职场中的新现象新问题做出回应。比如,弹性劳动时间、互联网时代的居家办公、外卖模式、劳务派遣等,都给雇主提供了要求加班的理由,对此,法律可以从举证分配、法律责任方面做出更合理的规定。执法和司法要以更积极的姿态有所作为,加强日常监管,纠正违法现象,不断扩展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除此之外,要采取措施让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更主动的作用。在很多单位,作为劳动者靠山的工会,除了组织联欢会和发放慰问品,几乎无所作为。事实上,良好的工会制度,不仅是雇主和雇员沟通的渠道,也是一个平衡雇主利益和员工权益的法律机制,在诸如抵制过度加班的问题上,工会应第一时间站出来,代表劳工表达诉求,而不是让员工个人单枪匹马承担压力。

雇主需要承担起自己的人权责任。公司不仅要创造价值和利润,更要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劳工的人权。《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遥想我们的父辈,在那个“单位办社会”的年代,在一个工厂出生,在一个工厂上学,在一个工厂工作,在一个工厂老去,虽然少了选择的自由,但也换来了一份难得的安稳和踏实。在今天,我们不可能期待以高科技和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大公司不给员工压力,让每个人都能岁月静好,但是,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保障每个员工可以有时间休息,有时间社交,有心情经营自己的私人生活,这不仅是雇主的道德责任,也是其法律义务。

社会需要逐步改变和调整“推崇拼命、鼓励加班”的职场文化和价值观,以更积极的行动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媒体来说,面对资本对劳工的过度剥夺,面对看得见和看不见的过劳死,要坚持专业立场,对压迫和剥削的现象进行深入报道和批判谴责。对于雇员来说,必须在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忍耐、不沉默,要勇敢站出来,在必要的时候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公众来说,为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团结起来,通过群体的努力,不断改变现状。

北岛有一首诗,特别适合用来描绘年轻人的应有状态:“那时我们有梦,关于文学,关于爱情,关于穿越世界的旅行。”我们理解这个转型时代的拼搏,我们也无意批评公司为股东谋利的冲动,但是,我们绝不能向劳动者的权利遭受剥夺和侵害、人的主体意义被扼杀的职场现实低头。对于打工人而言,如果休息不自由,则劳动无意义。

法律和社会,既要维护职场的效率和秩序,也要尊重劳动者依据宪法享有的休息权,要努力为打工人尤其是年轻的打工人创造一种氛围,让他们可以紧张地工作,放松地休息,让他们在人生最好的年纪,可以有时间阅读,有时间发呆,有时间谈情说爱,有时间穿越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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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红勃,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责任编辑:单雪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