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三)

2020-12-30 18:24
辽宁

案例15、原告辽宁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信支行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辽宁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辽宁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信支行三方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同信支行将其自有资金1.5亿元贷款给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5.77%股权、国开厚德(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4.35%股权做质押担保,同日,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放款义务。还款期限届满后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仅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

裁判结果

辽阳中院经积极组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民营企业遭遇凛冽寒冬,许多企业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归还信贷资金。延伸司法功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成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大局的重要职责。辽阳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紧扣商事主体需求,注重对中小股东、公司诉讼案件的识别标注和快速优先办理。本案诉讼标的高达1.5亿元且涉及股权质押担保,一判了之可能增加企业诉累,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辽阳中院充分考虑双方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以妥善解决纠纷为出发点,以促进当事人有效沟通为手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建议,最终促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依法实现了债权,也减轻原、被告诉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共赢”,对维护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6、申请人桑某德与协助义务人大连某海关执行案

基本案情

原告桑某德诉被告李某斌、第三人大连保税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中院判决被告李某斌偿还原告桑某德人民币470万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三人大连保税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大连中院在审理该案件期间,查封了大连保税区某汽车贸易公司存放在大连某海关的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并于同日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大连某海关以查封车辆“与某汽车贸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为由,将被查封的车辆全部放行,该批被查封的车辆被以海关认为的实际所有人名义正常通关并全部销售。

执行结果

大连中院裁定大连某海关在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桑某德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铁岭中院执行。经过铁岭中院与大连某海关充分沟通,确定了由铁岭中院主持双方商谈和解、协调大连中院明确应赔偿当事人的范围、依法保障大连某海关行使执行救济权利的执行方案。大连某海关同意按照查封时车辆的总价值履行赔偿义务,按照36台凌志进口轿车的进口报关价格进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桑某德已累计收到执行款400万元,剩余部分执行款待确定分配方案后发放,申请执行人桑某德表示接受法院执行方案。

典型意义

党政机关不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特别是党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不及时履行,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营商环境。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经营权、财产权,让企业在合法经营中更有安全感,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全省法院对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加大清理力度,督促涉案党政机关尽快履行生效裁判。该案系党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实际行动,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和其他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17、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基本案情

张某系朝阳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的管理和产品技术研发工作。2011年6月20日,张某在离职后,与其妻王某共同出资成立上海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保密协议,非法获取、使用朝阳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造成了朝阳某公司的重大损失。经鉴定,张某的侵权行为给朝阳某公司造成损失数额总计人民币6,680,039.91元。

裁判结果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认定上诉人张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上诉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致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依法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保护企业产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重要措施。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本案的审判,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通过刑事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有力保护,既体现了司法者的审判水平和司法智慧,也展示了朝阳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和保护力度,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进行了有力的震慑,坚定了企业家在朝阳投资经营、创新发展的信心与勇气,有利于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朝阳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18、辽宁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盘山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9日,辽宁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盘山县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安装集团在按照施工合同完成施工并竣工后,盘山县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

裁判结果:

盘锦市盘山县法院判决盘山县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辽宁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盘山县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盘山县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盘锦中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辽宁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外市企业,异地诉讼时对本地司法环境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心疑虑,盘锦法院坚持公平公正审判,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客观摆事实、公正谈责任、诚恳析利弊,最终促使上诉人撤回上诉,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充分体现了盘锦法院切实贯彻公平保护理念,平等对待外地企业,维护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盘锦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传递保护合法、维护诚信、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声音。

案例19、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勃利县顺发煤炭货场与赤峰金轮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及葫芦岛市英华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经商议先后签署了两份煤炭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葫芦岛市英华煤炭公司向赤峰金轮煤炭公司投资,由赤峰金轮煤炭公司向绥化中盟电厂和国电康平电厂送煤。协议履行期间,赤峰金轮煤炭运输有限公司账目已有亏损,在此情况下未按照合同及承诺书的约定与英达煤炭公司进行结算或协商,再次借款自筹资金,将已收回的剩余投资款项继续用于公司运营,截止至2013年12月30日,赤峰金轮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再次产生巨额亏损。赤峰金轮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用编造理由、拒接电话、搬家等手段逃避葫芦岛市英达煤炭公司追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赤峰金轮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生动诠释,赤峰金轮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及葫芦岛市英华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发生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本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于某的投资款已全部用于煤炭经营,佟某没有非法占有,不属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葫芦岛中院在审判过程中严格界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避免刑事制裁介入经济纠纷,防止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20、吴某格等5名原告分别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辽宁省某厅、第三人大连市某局确认行政登记违法并赔偿系列案

基本案情:

吴某格等5人系案涉5艘渔船所有权人,因2003年在换发捕捞许可证时,新版证书主机功率记载与原证书不一致,导致5艘船舶2011年至2014年度油价补助资金共计少发230余万元。吴某格等5人起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要求发放差额油价补助资金。大连海事法院追加辽宁省某厅为被告,将大连市某局列为第三人。

裁判结果和理由:

吴某格等5人因其请求的油价补助资金得以全额发放申请撤诉,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司法的温度,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注重“法理情”融合,加大调解力度,不能判了一个案件、毁了一个企业、伤了一批人心。大连海事法院在司法服务方便快捷上下真功夫、实功夫。把立刻办、马上办、痛快办、一次办、一站式办作为优化司法服务的重要抓手,切实把法院的良好形象展现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最直观的工作环节上。“集中、合作、联动”式调解,有助于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充分释法安抚原告焦虑情绪,二次庭审使省级部门全面了解纠纷过程,组织召开三级职能部门联动座谈会,确定纠纷协调解决方案,仅一个月的时间,5名原告全额收到差额补助款,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原标题:《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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