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被福建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2020-12-30 18:21
福建

近日,华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某、庄某某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系列监督案,作为全省基层检察机关唯一入选案例,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评为福建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回顾

2017年12月27日、2018年4月20日,华安县国土资源局分别针对郭某某非法占用村庄用地、草地及果园1037.3平方米建仓库,庄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290平方米建发酵池,先后向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在法定履行期限缴纳相应罚款。郭某某与庄某某虽按期缴纳罚款,但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未自行将违法建筑物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华安县国土资源局遂向华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具体执行事项交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但法院生效裁定作出将近十个月,该镇政府仍未对涉案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严明对违法建设执法。

对非法占地进行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全面执行,既使土地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又影响政府公信力,损害法律权威。检察机关对于适用“裁执分离”的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非诉执行案件,应当查明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进行拆除后的实际执行情况,对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切实担负起处置乡村违法建设的工作职责。

2.检察机关通过持续跟进监督,促使行政非诉执行落实到位。

拆除非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物,社会关注度较高,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强制执行的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化解群众的抵触情绪,做深做细检察建议落实工作。本案中,华安县检察院在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后,及时跟进监督,保持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掌握执行情况,及时开展群众的思想工作,促使行政非诉执行最终落实到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监督

2019年8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院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切实正确履行职权,规范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院加强跟踪监督,及时进行沟通协调。镇政府书面回复,并积极予以整改,被执行人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的客观需要,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非诉执行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文案 | 市院第五检察部、华安县院第二检察部

摄影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华安县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被福建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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