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售假酒获利,家中被抓判处刑罚

2020-12-26 10:00
安徽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卖假酒案,被告人关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关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申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关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均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关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购买低档白酒重新封装假冒高档白酒的方式,在位于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家中生产假冒海之蓝、天之蓝等白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6095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关某甲受被告人关某某指使,开始参与制售假酒。期间,被告人关某甲主要负责制作假酒、运送制假原材料和假冒白酒等,涉案金额人民币388510元。

2019年9月10日,来安县公安局在明光市自来桥镇关某某家中现场查获已制作完成的假冒海之蓝、天之蓝等白酒,价值人民币43731元和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经认定,上述查获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2、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申某某明知被告人关某某生产的海之蓝、天之蓝等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从被告人关某某手中购进并销售。期间,个人及伙同被告人关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金额合计524390元。

3、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申某某销售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双沟珍宝坊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从被告人申某某、关某乙手中购进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330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关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申某某、关某乙、陈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购进并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申某某、关某乙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关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全部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关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关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主动退赃5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五人售假酒获利,家中被抓判处刑罚》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