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有歧义应该如何解释?

2020-12-25 23:10
安徽

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纠纷。

原告陈某某系在校学生,其在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大病保险。保期内,原告查出患有白血病,在医院进行治疗,治疗后要求被告理赔,被告拒绝赔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都认定医疗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对保险中某项条款约定存在两种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承办法官对被告的抗辩没有采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笔者认为,买保险本就是为了转移风险,生命是脆弱的,人的一生不总是一帆风顺的,随时可能遇到风险,购买保险能减少损失,不至于看不起病,不因一次的风险就返贫。希望保险行业能更好的担负起应尽的责任,不推诿扯皮,为幸福生活的建设保驾护航。

原标题:《保险条款有歧义应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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