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犯罪案

2020-12-24 09:01
湖南

2020年12月23日,桂东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安波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通过此次宣判,充分展示了该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彰显了法律尊严。

耍心机撤回货款,协商和解又反悔

2016年12月,毛某某向桂东某香芋种植合作社购买了香芋14.04吨,经双方结算,货款合计60180元,扣除定金10000元,剩余50180元,毛某某以未携带现金为由仅支付了180元尾款,承诺桂东县农业银行某支行自动取款机上进行转账,但该合作社一直未收到款项。经查询,毛某某在转账后的24小时内撤销了转账。经多次催款,其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该合作社无奈起诉至法院。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判决毛某某应支付合作社货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毛某某并未履行按判决内容。执行立案后,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8年4月18日派出执行干警赶赴湖南省江永县强制扣划其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9590元,并将毛某某传唤到了江永县人民法院某法庭,其表示已与申请人协商好在一个星期之内付清剩余货款。然而,毛某某非但未信守承诺,反而失去联系逃避执行。

转移财产被发现,拒执移送促履行

2019年6月,桂东县人民法院通过最高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发现毛某某名下邮政银行账户有15408.29元的交易转出记录,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但毛某某并未履行该通知内容。2019年10月,桂东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将毛某某传唤到江永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妻子当日将剩余货款、执行费等费用合计33747元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随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终认罪,法院判决显威严

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桂东县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还向法院补充了两份新的证据证明毛某某与其妻子共同经营某合作社从事芋头生意,经营状况良好,完全具备偿还能力,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桂东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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