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村干部侮辱他人,拘!!!

2020-12-22 12:12
青海

(祁连公安讯)在村(社区)“两委”换届之际,祁连县公安局重点查处和打击破坏选举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露头就打”的态度,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马某寿,男,祁连县八宝镇某村村干部。2020年12月17日,马某寿因侮辱他人,被祁连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2020年11月10日15时许,祁连县召开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会议期间,八宝镇某村村干部马某寿因个人征地补偿事宜与某局干部马某某发生争执,马某寿使用侮辱性言语肆意谩骂马某某,严重扰乱会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接到报警后,县公安局八宝派出所及时赶赴现场并开展调查,依法将违反嫌疑人马某寿传唤至八宝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马某寿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祁连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马某寿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每一位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为泄私愤,肆意谩骂、侮辱他人,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马某寿作为一名村干部,不能控制自己的言行,当众辱骂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言辞不堪入耳,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当前正值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请广大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祁连警方将对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全力维护我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秩序稳定。

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供稿:八宝派出所

整编:崔元平

原标题:《【以案示警】村干部侮辱他人,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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