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庭审实质化:在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

2020-12-18 18:30
四川

原创 杨颖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我没有撞到人,我不认罪!”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苏某在庭审中始终辩称自己无罪,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苏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已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和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6日5时许,苏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金梅社区6组11号外渠河铁桥向南约64米处时,与同向步行的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段某受伤,段某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苏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未委托辩护人,我院根据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要求,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在庭审中,被告人苏某供述称自己没有撞到人也不知道发生事故,案发后照常卖菜,正常生活。辩护人亦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苏某构成犯罪。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案发路段视频并当庭播放,嫌疑车辆经过被害人之后,监控画面上没有再出现被害人的的行走画面。除此之外,公诉人还申请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向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发问,鉴定人称,通过鉴定,分析出被害人所受损伤符合受外力摔跌形成的损伤,结合视频能够确定该三轮车是唯一具备对被害人及其箩筐施加外力的运动物体。

经审判长询问,鉴定人称可以理解为视频中出现的嫌疑车辆可能没有直接与被害人发生身体上的接触,而是与身体的某个部位或其穿戴的某些东西发生拉挂倒地。侦查人员证实,事故发生后通过侦查最终确定肇事人是苏某,经过中队集体合议,认为苏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观察的义务导致发生事故,经合议后认为苏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侦查人员表示所有证据及监控视频时间均核对无误。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自我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后,充分尊重被告人意见已是我院审理案件的常态,以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保障实现庭审实质化,切实让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

◆文图丨刑庭 杨颖辉

◆审稿 | 王琴

◆出品丨船小法宣传组

原标题:《持续推进庭审实质化:在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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