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 以案释法】“非本村人”能否承包村内土地?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

2020-12-02 17:31
广东

近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未生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七名村民)均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三名已于2013年前往香港定居。村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某月召开村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到会11位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涉案土地及鱼塘发包原告,同月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合同双方约定将村集体所有的三片荒地及一个鱼塘承包给原告,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为人民币90000元整,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同时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原告不得私自转让给他人经营,否则村经济合作社有权收回。

后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发出整改通知书和拆除通知书,要求对本村土地(包括涉案土地)进行整改。原告于是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村经济合作社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和拆除通知书无效,同时确认土地承包协议书有效,继续履行该承包协议书,并要求村经济合作社赔偿经济损失。村经济合作社抗辩整改通知书和拆除通知书合法有效,原告方有三名是香港籍人士,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具备承包资格,请求法院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原告部分村民不属于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土地需人民政府批准才发生法律效力,但至本案庭审辩论结束前,涉案土地的发包没有经过人民政府批准,法院认定涉案农村土地合同未生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1

法官说法

La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且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主体经营。”本案中,涉案土地是三片荒地及一个鱼塘,不属于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范围,涉案土地经过法定程序可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部分村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涉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庭审辩论结束前仍没有经过人民政府批准,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未生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审理有力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参考意义。

END

原标题:《【“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 以案释法】“非本村人”能否承包村内土地?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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