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运送11名外籍人员偷越国境到广西,12人分别获刑

陈坚/央视新闻
2020-11-29 10:32

央视新闻11月29日报道,11月27日,云南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犯罪案,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郑某云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1名外籍人员偷越国境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该案中,12名被告人为6名男子和6名女子,除被告人郑某云为中国籍被告人外,其余11人均为外国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40岁,最小的17岁(另案审理)。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郑某云于2020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奈、赵某珠、沈某塞、赵某番、邓某柳、邓某惹在网上认识一个微信名为“白狼”(化名)的人后相约到中国福建省打工,被告人邓某克、张某玉、吴某德、王某萍在网上看到一名叫“白雕”(化名)的人发布的招聘信息后相约到中国打工。2020年6月30日“白雕”、“白兔”(化名)联系到被告人郑某云及其女朋友“叶子”(化名,未到案),叫郑某云和“叶子”帮忙运送11名外籍人员从中越边境至广西南宁,并约定运费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赵某奈、赵某珠、沈某塞、赵某番、邓某柳、邓某惹、邓某克、张某玉、吴某德、王某萍、阮某荷于2020年7月1日上午6时许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由带路人带领入境至中国,后乘坐由郑某云驾驶的云HCM7**的白色面包车前往中国广西,后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80国道平楞水库附近被富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11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富宁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云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郑某云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旺、赵某珠、沈某塞、赵某番、邓某柳、邓某惹、邓某克、张某玉、吴某德、王某萍、阮某荷等11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加驱逐出境。

(原题为《加强边境疫情防控!云南文山公开宣判一起偷越国境案 12人被判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