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驾司机认罪认罚又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判了

2020-11-18 18:44
安徽

徐某某酒后驾车,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判决后,徐某某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公诉机关进行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改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0年4月7日15时许,徐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利辛县阚疃镇吕台大桥附近看到有民警在执勤,徐某某遂弃车逃逸,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经查询,徐某某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停止使用状态。

利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宣判后,徐某某以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徐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撤销,原量刑建议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不存在,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在一审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且在二审期间坚持其上诉理由,应当认定徐某某拒绝认罪认罚,故依法采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改判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介绍,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固然享有上诉权,但如果被告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制度实施的“投机型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对其从宽处罚的基础不复存在,可能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来源:刑一庭 作者:石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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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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