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谁负责?承揽和雇佣的差别这么大!

2017年9月某日下午,李某、黄某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一支钢管从楼面掉下,砸伤正在自家房屋门口的胡某甲,致胡某甲颈髓严重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这起事故由谁负责?

漫画图解

为了对城内路段进行整治,XX镇政府将房屋改造工程交与刘某乙、李某、吴某承揽(刘某乙、李某、吴某三人具有建筑业相关资质证书)。

刘某乙、李某、吴某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的胡某(胡某并不具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

事后,被砸伤的胡某甲将被告刘某、吴某、李某、李某、黄某、胡某、XX镇政府全部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一、原告胡某甲的合理损失共计约350000元;

二、被告刘某、吴某、李某对原告胡某甲的合理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约87500元;

三、被告胡某对原告胡某甲的合理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约87500元;

四、被告黄某、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原告胡某甲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约175000元。

知识问答

承揽 OR 雇佣

为什么负责出资进行建设的XX镇政府不需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XX政府在选任和指示方面并无过错。

而后续转包过程中,刘某、吴某、李某等人自行选任了没有资质的承揽人,存在过失,需要承担责任。

不是说雇员出了事都是要公司和老板负责吗?

承揽关系≠雇佣关系,

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的话,无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还是自己遭受人身损害,原则上均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简单来说,承揽人的工作方式是比较“独立”对成果负责,不受到定作人的指挥和控制。

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雇员的行为受到雇主的指示和控制。

由此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于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一个主体被认定为雇主还是定作人,将直接影响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多少责任。了解这些知识将有利于在工作生活中回避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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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了事谁负责?承揽和雇佣的差别这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