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柞水法院系列实践活动之十九 ¦¦ 彩礼到底该不该退

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后,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即通常所称的“彩礼”,是一种普遍的习俗。但很多时候,这种习俗并不牢靠,因“彩礼”引发的离婚纠纷时有发生,在全国各地因彩礼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每年都能看到类似的新闻报道。柞水法院家事法庭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案例一

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在订婚时,曹某共给付陈某彩礼十多万元,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手。曹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柞水法院家事法庭受理案件后,为了真正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阐明与彩礼等有关的各项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大的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彩礼5万元。

案例二

小杰与小鑫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从订婚到结婚,小杰给小鑫购买“三金”,支付彩礼、水礼等共计11万元。但小鑫一直不愿同小杰共同生活。为此,小杰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小鑫离婚,并要求小鑫返还“三金”和彩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即组织调解,本着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将农村风俗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将调解变成一场普法宣传。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小鑫返还小杰“三金”及彩礼共计3.7万元,该起矛盾最终得以妥善化解。

案例三

小兰与小力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仅交往三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前小力给小兰转账10万元,用于两人婚后购房。订婚时,小力还给小兰彩礼58888元。婚后不久,两人摩擦不断,小兰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案件受理后,了解到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因为结婚造成小力家庭生活困难。承办法官结合本案事实耐心地讲解法定的彩礼返还条件,最终小兰和小力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小兰返还小力购房款及彩礼共计90000元。当庭履行10000元,后通过银行转账80000元。

法官寄语:“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神圣而严肃的,可如今,订婚后又分手、闪婚、闪离的现象增多,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男方在婚姻约定达成时向女方给付一定彩礼的习俗非常普遍,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法律规定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仅仅是一种习俗,男女双方缔结婚姻还是要多一点真心付出,少一点利益交换,方能获得一份真情相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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