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人民法院 ▏陪审员的故事

延寿县人民法院 ▏陪审员的故事

人民陪审员案例

某某电业局诉

某某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 供电合同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理解不是很透彻,但可以通过普通人的法律常识及道德标准判断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通常的道德标准要比法律标准要求更高,判断的事实更为简单,更为广大群众接受。人民陪审员说出的道理对广大群众更具有说服力。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4日,某某电业局与某某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日,电价类别为大工业,每千伏安22元,于每月20日一次交付电费,逾期交付,超过30日经催缴供电方有权中止供电,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电费总额的2‰、跨年度按3‰加收电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某电业局某某供电所向某某公司供电。2017年下半年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2017年10月某某公司开始拖欠电费,2017年11月22日某某公司停止生产。某某电业局对某某公司结算电费,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1月22日某某公司欠某某电业局电费56 727.51元。某某电业局向某某公司催缴电费,某某公司未交纳,某某电业局于2017年12月1日向某某公司送达了停止供电通知书后,于2017年12月11日停止对某某公司供电。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黑0129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某某电业局电费56 727.51元,违约金2 939.59元(按日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日3‰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延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某某电业局与某某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某某电业局继续向某某公司供电,某某公司向某某电业局交付电费,双方应当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某某公司使用某某电业局的供电应当及时交付电费,某某公司未交纳电费,经某某电业局催缴后仍未交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某某电业局主张宏兴公司给付电费56 727.51元,支付违约金2 939.59元(按日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日3‰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庭审及合议庭评议。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供电合同的规定,但通过基本的法律常识及基本的生活经验判断,使用的电业局供应的电力,应当支付电费,未支付电费应当支付违约金。故电业局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优秀陪审员事迹

唐洪萍,女,1980年3月出生,汉族,专科学历,2018年11月被延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延寿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两年多来,她先后参与陪审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100余件,她因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为人公正无私,乐于奉献,虚心向学。在工作中,她坚持原则,不断积累经验,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依法审判。在她参与审判的100余件案件中,没有一件是误判的。她还注意加强与法官们的交流、沟通,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同志的关系,法官们特别喜欢和她一起审案。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审判业务素质

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一项神圣而光荣的工作,在审判过程中有等同法官的权力。为正确行使权力,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水平。为了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也为了认真履行好人民陪审员职责,她时常总结反思陪审工作。在接到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通知时,因为第一次接触这类案件,她虚心向主审法官请教,为了更好的投入案件当中,她提前两天查阅案件卷宗了解案情,利用工作之余,主动听取类似案件审理过程,摘录相关资料,翻阅法制文献、收看法制报道,与主审法官同志进行交流、沟通、积累经验。从任命那天起,她就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民陪审员,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既要对法律负责,又要对当事人负责。

二、遵守审判纪律,依法办案

在两年多的陪审工作中,每次开庭前,唐洪萍同志都要认真查阅案卷或是向审判长询问案由及主要事实,就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先学一遍,使自己对该案大致有个了解。在庭审中服从安排,认真听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法律、法规的分析,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互相尊重,共同合作,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到准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记得一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是一位七旬老人,老人家长年受邻居工厂的污染,院子里到处都是工厂排泄废物。严重影响老人的生活,老人与其交涉不成便来法院起诉,起初邻居工厂认为老人无理取闹、无中生有拒不参加庭审,她便与合议庭人员主动找到邻居工厂解说此事,并带领工厂负责人去老人家实地考察,分析原因,在工厂拿不出来对排泄有更好的改进方案时,她又与老人耐心交谈,询问老人喜不喜欢居住楼房,有没有搬迁想法,最终老人同意补偿另买新的住处。其实在陪审案件中离婚纠纷最为长见,因家庭暴力,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大打出手的更是家庭便饭,有一次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因家庭琐事男方当庭就要对女方出手,她见状连忙和审判长建议中途休庭,制止男方家庭暴力,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通过两年多的案件庭审,她收获颇多:一是当事人的理解和肯定,这是最大的欣慰;二是法律知识的增长和视野的开阔;三是案件调解成功时个人的成就感。

两年多来,唐洪萍同志就是这样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践行法律精神,出色地完成人民赋予她的陪审任务,展示了人民陪审员的风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材料提供部门:审管办

原标题:《延寿县人民法院 ▏陪审员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