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厉:用刑罚表明正视态度

文/本社记者 李天琪

《“安”享晚年》系列报道之四

刑法之厉:用刑罚表明正视态度

将“老年人”与“犯罪”两个标签放到一起,能引发怎样的思考?

脑海里闪现的第一个想法: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成为犯罪分子黑手指向的“猎物”。没错!由于生理、心理、经济等特殊原因,老年人具有天然的“吸黑”体质。

传统观念中,老年人因自身特点,常成为犯罪分子侵犯的对象,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方。不过实践中的不少案例亦告诉我们,反过来,他们也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老年人犯罪治理,或许大可不用夸大其特殊性,但是它值得我们去正视、去探讨。

“最老龄的犯罪”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脚步加快,涉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日渐浮出水面。

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家老年协会”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刘某发,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5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余18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年不等。

也许你会好奇:这是一个怎样的犯罪团伙?为什么以“协会”为外壳?更疑惑的是:它的组成人员竟然是一群老年人?别急,了解这个犯罪集团所作所为后,你就会发现:一切并不简单。

这个名为“刘家老年协会”的犯罪团伙19名涉案人员年龄最大的92岁,最小的68岁,平均年龄79岁。可以说,算得上是全国最高龄的犯罪团伙了。

据调查,“协会”源于当地宗族势力,成立的目的十分明确——通过“守祖业”(刘垦场脚下的几千亩土地)来敛取不义之财。自2002年开始,涉案人员充当“地下出警队”“地下调解队”“地下医闹队”等角色,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近二十年来,不仅敲诈勒索四十多起,而且横行乡里、为害一方。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涉案人员落网后,不少难题摆在办案人员面前。年龄大、体弱多病,涉案人员仗着年纪装聋作哑,妄图蒙混过关。办案民警直言:“感觉每天就像在刀尖上办案,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在这样特殊的较量中,办案人员苦苦鏖战十个月,最终将这个平均年龄79岁、称霸当地19年的涉恶势力集团绳之于法。

这起案件让很多人萌发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其实,稍微深入了解一下就能发现,不只是在我国,随着全球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老年人犯罪率上升,是一个具有共性的现象。

整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至2019年的相关案件,全国已判决的60岁以上老年人暴力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和抢劫罪)案例共725件。由2014年的92件至2019年的150件,呈逐年上升增长趋势。

当然,不仅仅是暴力性犯罪,盗窃、诈骗、走私贩卖毒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交通肇事等案件,也呈现出一定的增长趋势。

目前学界对老年人犯罪概念的分歧并不大,进一步归纳出老龄犯罪的特征,从犯罪主体看,呈现“三高三低”的特点。即初犯比例高、农村老年人犯罪比例高、单独犯罪率高,犯罪主体文化水平低、女性比例低、共同犯罪率低。

全国如此,那么老龄化现象尤为严重的上海又会呈现什么样的形势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官网显示,2017年至2019年,宝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涉老案件共审查起诉467件500人。其中,2017年受理老年人犯罪审查起诉案件99件105人,占当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4.2%;2018年受理审查起诉162件173人,占当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6.5%;2019年受理审查起206件222人,占当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7.7%。可以看出,案件总数呈上升趋势,且增幅明显。

三年来,宝山区检察院老年人犯罪案件虽然从受理总比例来看不高,但其发案率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且明显高于全部犯罪的平均增速。因此,在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禹艳辉看来,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更加优质的涉老年人办案机制,探索专业的涉老年人案件办案模式迫在眉睫。

“最易忽视之地”

2020年7月9日23时20分许,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悦心老年公寓(民营)发生一起命案,造成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伤者中,1人抢救无效于10日5时许死亡,其余4人生命体征平稳。嫌疑人王某某(男,81岁),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这样一起致3死4伤的重大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竟然是一名81岁的老人!新闻一出,众人哗然。

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老年人犯罪预防与辩护专委会的专家们研究认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案件频发,已经是养老机构管理困境中的一大突出问题。

2015年3月,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敬老院发生一起高龄老人被人殴打身亡的恶性事件。虽然被害前老人已年近九旬,但精神矍铄,案发前入住敬老院刚13天的他,身体也很健康。让很多人更不解的是,动手打人之人竟然是与他先前交好的室友。

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陈洪忠解释:老年人大多数表现成熟、善良、乐于助人,住在一起搭伴养老,彰显了和谐景象。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容易出现精神缺陷和失智情况,有的老人变得急躁易怒,情绪波动大,动辄骂人、大打出手,有精神缺陷的老年人在精神病发作时还很可能会给其他老年人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住养老人之间故意伤害致使一方老人死亡或伤残事件的发生概率虽然较小,但是给养老机构带来的经营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养老院中的房间很多都是两人间或三人间,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有的住养老人之间还会存在利益摩擦,相处不融洽会导致纠纷,也给伤害事件发生留下隐患。”陈洪忠说。

针对该案,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后因犯罪嫌疑人无受审能力,检察院不受理该刑事案件。

记者发现,2012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曾判决过类似的案例。入住养老院的吴大爷不幸被三级智力残疾的室友时某用钝器击打头部致死,但因时某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被警方刑事拘留后释放。后家属将时某及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2万余元。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院对时某的智力障碍情况有充分了解,应当履行高度注意的义务,但养老院并未采取相应措施,故判决养老院与时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了养老机构,农村成为老年人暴力犯罪高发区。有研究人员对2014年至2019年的725起暴力犯罪进行分析,发生在农村的案件数量高达595件,占所有案件的82%。

“最具建议举措”

翻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可以发现,在老年人暴力犯罪的起因中,由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0%左右,并且主要发生在熟人(家庭成员或者邻里)之间。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在其主编的《老年犯罪》一书中,给出这样的解释:随着人日渐衰老,人格随着大脑的萎缩变得好激动、易自卑,或者固执多疑、沉默寡言。当消极的心理状态无法及时化解,再加上所处环境、条件的刺激,老年人容易采用错误的方式发泄情绪,违犯法律进而导致犯罪。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老年人实施特殊的刑事政策已是国际普遍做法。顺应“矜老”刑法理念,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从三个方面,修改完善了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理制度。

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修改刑法第七十二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虽然这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但老年人刑事立法及政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完善,亦是共识。

数据告诉我们,老年犯罪的总数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少。如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老案件中,60至69岁低龄老人占比高达93%。也就是说,低龄老人犯罪占比更高。

同样是年龄问题,我国刑法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规定以75岁为起点,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老年人是指60岁以上公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70岁以上免于行政拘留。实践中,不同的年龄标准恐不利于司法的具体操作。

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近五年的老年暴力犯罪案例,记者发现,虽然部分老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在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中,存在大量对老年人不加区分适用从宽处罚的现象。

这其中既有“犯罪人已满60岁但未满75岁的情况下不加区分的适用从宽处罚”的情况,亦有“未对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详细审查,而直接适用从宽处罚”的情形。

这些做法,不禁让人担心:没有发挥出刑法应有的惩罚作用,甚至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不顾社会危害性的“一味纵容”,也将给社会和其他公民带来一定潜在危险。

当然,对于偶发的侵财类、轻伤害等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在老年人做出经济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后,可以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给予一定范围内的从宽处罚。这一点上,相信大部分人都能形成共识。

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老年人暴力犯罪,特别是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老年人来说,应严格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刑罚处罚,以期发挥刑法的预测和指引作用。

总结来说,一定程度上老年人犯罪率上升是老龄化社会带来的诸多挑战之一。不能因为个别老人的犯罪就对老年群体抱持偏见,但也不能因年龄原因就放松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治与防。

也是基于以上观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化认为,有必要在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他在《检察视野下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问题研究》一文中表示,确立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提升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形成老年犯系统化保护及救助体系尤为重要。

什么是社会调查?

它是指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犯罪行为特征和犯罪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调查,以此为依据,对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一项制度。

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及权益保护的人可能对它并不陌生。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形成对比的是,这一做法在老年人犯罪领域内还停留在摸索阶段。

陈洪忠解释,虽然在当前形势下,我国老年人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但是我国法学界研究老年人犯罪预防的组织和学者都很少,研究成果更是罕见。与未成年人相比较,老年人犯罪适龄人数有未成年人犯罪适龄人数的五倍之多,与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力量投入更是不成比例。

但如曹化所说,老年犯虽然处于身体机能逐渐减退的生命周期,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重返社会后重新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与普通成年犯相比,老年犯随着身体机能的衰弱,其刑事责任能力已有严重减弱,他们理所应当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一样,受到社会的同情和关注。

“最易受伤之人”

2021年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举既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宣言。

记者发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例也屡见不鲜。以房养老骗局高发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套路?

2021年2月19日,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北京打非办”)通过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官方公号,对“以房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与陷阱进行了揭底。

北京打非办介绍,近几年,不少公司利用国家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打着“以房养老”旗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为投资人指引并陪同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所谓的《房屋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所获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

但实质上,此种模式将投资人房屋办理抵押借款,一旦该类公司和团伙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投资人面临房屋拍卖、“流离失所”的风险。

而真正意义上的“以房养老”,是由老年人将拥有产权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或特定的金融机构,并获取收益用于养老。许多不法分子在“以房养老”发展初期,利用老年人普遍存在的“养老恐慌”心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问题,将“以房养老”演变成诈骗套路,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说起骗局,目前保健品诈骗犯罪中最容易被骗的群体还是老年群体。且被骗老人多数被严重洗脑,被骗而不自知。什么样的老年人容易被骗呢?通过盘点,记者找出了一定的共性:有一定的经济消费能力,空余时间多,身体虚弱但自主生活无碍,重视健康品质,容易被小便宜吸引,自身防范能力和辨识能力差。

犯罪分子通常会以免费的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等活动为噱头,通过网络、老年人朋友圈、病友推介、街头巷尾随机发放传单等各种渠道进行发布。利用各种赠送活动,小到送鸡蛋、生活日用品,大到免费体检、免费义诊、免费旅游、投资分红等,强化对老年人的吸引力。

除了上述传统骗局,矛头对准老年人的情感诈骗、互联网诈骗等新型诈骗形式,也在悄悄蔓延。

2020年6月11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通报了该院办理的侵犯老年被害人权益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抓住老年单身男性情感需求,打着婚介旗号,利用虚假身份的女性“婚托”,专门从事婚介诈骗。

另在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上,媒体曝光了针对老年人的高智商新型互联网犯罪。

拥抱智能生活,是每一个人的权利。针对老年群体设计的声音大、屏幕大、电池使用时间长、价格低廉的智能手机正逐步替代老人机,走进更多老年人的生活。一些居心不良商家瞄准这一市场,在老年手机里植入各种商业软件或监测软件,收集老年人的数据或直接控制老年手机进行诈骗。

在不久前,四川省攀枝花市警方破获了一起“将数百万部老年手机植入木马推向市场,通过后台非法控制手机诈骗犯罪”的案件。

据警方介绍,2020年3月,成都一位市民收到一条短信后被诈骗资金6400余元。诈骗短信来自攀枝花地区的一个手机号。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接到线索之后,经调查确认:号主是一名使用功能手机的75岁退休老人,但老人根本不会发短信,发送这些短信的另有他人。

原来,这位老人的手机被植入了木马程序,有人利用外部服务器控制手机向外发送诈骗短信。三个多月时间里,老人的手机已经向200多个手机号发送短信380余条,还有大量2G上网流量记录,但老人对此一无所知。

文章最后,记者想说:对老年人生活的关怀、权益的关注,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适度严厉的刑罚不可或缺,但根本的出路在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医疗保障制度。对困境老人、容易受伤的老年群体,保护的脚步亦不能停止。时代进步、生活富足,辛苦打拼一辈子的老年人理应与我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构筑和谐社会、共建和谐中国,不就应该包含“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美丽画面吗?

原标题:《刑法之厉:用刑罚表明正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