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让

张志让先生是著名的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法学家,新中国成立后即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在副院长工作岗位上辛勤协助沈钧儒、董必武、谢觉哉、杨秀峰几位院长工作近三十年,直到1978年4月26日逝世。

早期思想转变

作为法学家,张志让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张志让从清华学校初中部毕业便考入北京大学预科理科,随后分别转入上海大同学院、复旦公学。此后考入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文科学院,后又到哥伦比亚大学、德国柏林大学攻读法律。1921年回国后,他先在北洋政府司法部任参事,继而又被聘为大理院推事。虽然当时职业发展较为顺利,张志让却表示,“在北京的几年中看尽了当时军阀争夺政权以及政府上下争权夺利、昏天黑地的现象。要想在这种环境中做出任何有益于人民的事业,真所谓南辕北辙。”也正因此,当听到北伐军攻克武汉、收复英租界的消息时,张志让毅然弃官南下,于1927年3月来到武汉。在这里,他找到了他的堂弟、著名共产党人张太雷,一番倾心长谈令他觉得思想上打开了一扇窗户,发现了一个新天地,开始认同共产党的革命思想和主张。经张太雷推荐,他进入武汉革命政府最高法院工作,承办民事案件。

律师生涯与营救“七君子”

大革命失败后,张志让从武汉回到上海从事律师工作,很快成为上海滩有名的“张律师”。同时,他还先后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夜校)、复旦大学任法律系兼职任教,后来又兼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在这期间,张志让利用从事律师业务的机会,帮助营救被捕的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1930年,党为了营救被捕同志,成立了一个外围组织“革命互济会”,张志让和史良、潘震亚等都被聘为互济会的律师。1933年1月,宋庆龄、蔡元培、鲁迅、杨杏佛、邹韬奋等组织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上海分会时,张志让被推举为三名法律委员之一(另两人为沈钧儒、郭蔚然)。

1936年底,国民政府不仅不积极抗日,还公然逮捕了沈钧儒、章乃器、沙千里、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史良等救国会的领袖,制造了轰动全国的“七君子”事件。国民政府的这种“抗日非法”“爱国有罪”的行为不但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甚至在国际上也引发了海外华侨及爱国人士的强烈不满,纷纷致电要求国民政府立即恢复“七君子”的人身自由。国民政府江苏高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期间,社会各界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救援行动,给国民政府产生了非常大的压力。与此同时沈钧儒等都各自聘请了辩护律师,张志让也在其中。1937年7月31日,国民政府将“七君子”释放出狱。据史良等人回忆,张志让实际上为首席律师。他起草长篇答辩书,以大量事实和论据,逐一驳斥了国民党当局起诉书中对沈钧儒等人的诬陷式指控。

1937年7月31日,“七君子”获释后合影。图片来自网络。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岁月

新中国成立后,张志让先生在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时即被任命为副院长。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他参加了这部宪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1955年11月,董必武院长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确定罪名、适用刑罚方面还存在着极不一致的混乱现象。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以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以苏联的刑法科学为参考,对比较迫切需要而又可能总结的问题加以总结。这项工作交由张志让副院长负责,在他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若干熟悉刑法业务的人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调集和翻阅了19200件刑事案卷,从中选出5500件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础材料,参考了一些审判经验总结材料。经过分类整理和归纳,拟定了当时刑事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反革命、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共财产、妨害经济秩序、侵犯人身、侵犯公民财产、妨害婚姻家庭、妨害管理秩序、职务犯罪共9类罪名,以及判处刑罚时常用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劳役、管制、逐出国境、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公开训诫共10个刑种。这次总结工作对各项罪名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对每种刑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量刑幅度都进行了总结,并选出若干有代表性的案例。1956年2月,完成了《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初稿)》(以下简称,《初步总结(初稿)》)。

在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张志让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初步总结(初稿)》的起草过程和内容作了详尽说明,并且要求各地人民法院进行讨论,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案例。会后,有40个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4个政法院校提出了意见和案例。这时,国家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刑事政策也相应调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没有对《初步总结(初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定稿。

《初步总结(初稿)》对确定刑事案件罪名、适用刑罚的经验作了比较系统的总结,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对于人民法院改进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也为国家立法机关起草刑法提供了翔实而可靠的刑事审判资料和案例经验。

张志让副院长始终坚持“少杀慎杀”的理念。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张志让副院长在负责死刑复核案件的审批时,对死刑复核案件的卷宗材料几乎都要翻阅过目,对具体的案情和证据都把握非常仔细,尤其对是否判处死刑,考虑得慎之又慎。当时尚未制定刑法,但对案件中涉及的自首认定等法律问题,张志让副院长都尽量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得出明确结论后,再组织研究案件的定罪量刑,真正做到了一丝不苟、慎之又慎。

中国法院博物馆馆藏《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初稿)》

朴素的生活

张志让到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后,多年住一间十几平方米的小穿堂间。一张书桌,一个藤书架,几把木椅,就是他的家当。虽然留洋多年,工资收入不菲,张志让副院长却始终生活俭朴、衣着随意。他的衣服总是补了又补,看到用过的纸还留有白边,都要裁下来留作写便条时用。但在支持国家建设、帮助他人的时候,他却从不吝啬。

据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老同志周贤奇回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时候,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筹集资金,发行了名为“国库券”的国债。张志让副院长深知国家当时发行国库券的重要意义,每次都购买相当数量的国库券。然而,每次买完国库券,张志让副院长就用火柴将国库券凭证点燃烧掉。人们面对一堆灰烬,疑惑不解地问为什么,他微微一笑,却从不作答。慢慢的,大家也都逐渐明白了,这是他为国家建设做贡献却不要求任何回报的爱国情怀。

来源:中国法院博物馆

原标题:《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让》